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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扩大野生动物损害赔偿范围:不能让野猪等钻了空子

澎湃新闻记者 刁凡超
2016-06-28 13:13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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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野生动物致害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展开了讨论。

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目前国家一级或二级野生动物名录中没有野猪。

“在一些地方野猪猪丁兴旺,族群发展越来越大,随之而来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越来越大。”委员陈光国说,国家林业局公布了一批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这个名录中有野猪。而目前国家一级或二级野生动物名录中没有野猪。按照第十九条规定,野猪之类的“三有”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失补偿于法无据。

野猪糟蹋过后,玉米所剩无几。

陈光国指出,他所工作过的地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及其财产损失有90%以上是野猪造成的,老百姓对此颇有微辞。因此建议对这类野生动物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该补偿的就补偿,“不能让野猪之类的陆生野生动物钻了法律的空子”。

委员苏辉说:“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补偿。所需资金纳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预算。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全国人大代表周建元认为,草案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要补偿”,没有提“三有”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意味着这类野生动物致害不需要补偿,不公平。他建议草案去掉“国家和地方保护野生动物”这几个词,将其替换为“因保护野生动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晓云建议,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中“当地政府”的概念不准确,市是当地政府、县也是当地政府、乡也是当地政府,建议将其修改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这样才能落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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