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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将调低至6岁?多名人大常委会委员反对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6-29 06:1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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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十周岁降到六周岁,这样是否合理?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展开讨论,有的建议保持十周岁,有的建议降到八周岁。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关于《草案》说明时说,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要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器合法权益。

李适时还表示,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不过,委员许为钢建议保持现有十周岁规定不变。他认为,六周岁的孩子太小,认知辨识能力不够,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足,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六周岁的孩子也没有这个能力,还是会受到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孙菁也认为十周岁的规定更为科学。“不同的地域、民族和教育环境下,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是有差距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定得过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甚至为其他欺诈行为留下借口。”

“赋予六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这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委员苏泽林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因为这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苏泽林说,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满十周岁的人,一般已完成初级小学教育,进入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而六周岁的孩子不仅单独接触社会机会少,更谈不上有社会经验,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他们的生理特征。

苏泽林建议,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设定仍定为十周岁。“若降低就降到八周岁,这个年龄的孩子已上小学二年级,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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