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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支持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6-29 14:0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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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解决。”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仲裁、商事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共存的局面。

“要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解纷需求。”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认为,《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了系统规范,拓展了纠纷解决渠道。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到,上述《规定》中还明确指出,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从事特邀调解的主体是法院编制外的进入法院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胡仕浩介绍,2015年全国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32912个,特邀调解员104516人。法院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并对特邀调解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对特邀调解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进程有所掌控,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制作调解书等,使调解的公正性和协议的效力性得到提升,也提高了非诉方式解纷的权威性。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联系,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解决。

“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意见》指出,要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律师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优势。此外,还要建立律师担任调解员的回避制度,担任调解员的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代理人。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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