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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关于征求《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公告

2021-10-16 18: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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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金昌市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草拟了《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 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8213765 传真:8312723

电子邮箱:407143810@qq.com

附件:《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合理配置泊车资源,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金昌市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人防、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金川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永昌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提倡单位专用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类型

1.路内停车泊位。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投融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类型,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类型:

1.前(一)、(二)项规定以外的,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报价格、市场主管部门备查。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PPP)的停车设施,按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原则,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报价格、市场主管部门备查。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设施等级、运营成本、供求关系、服务条件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的基本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

对停车需求小、无人值守区域或者未配备智慧停车设施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放;对停车需求较大、有人值守或者配备智慧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泊位,可收取停车泊位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一类区域、拥堵频发路段停车服务实行较高收费,城市外围的停车服务设施应当实行低收费。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摩托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一车一位的方式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 金川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一)一类区域:北到昆明路,东到长春路至杭州路,南到金川路,西到北京路至南京路;

(二)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一)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包季、包年等计费方式。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二)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年)等形式计费。日间从早7:00(含)至22:00,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可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可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夜间从22:00(含)至次日早7:00,实行计次收费,也可以免费停放。一类区域、停车场地供求紧张路段,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

停车场对需要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在不高于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季、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一类区域内除住宅小区外的停车场不得实行包月(季、年)收费。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五)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六)停车经营管理者应向机动车停放者提供有效票据。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充分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和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按区域、类型制定差别价格政策,不应按每个停车设施制定收费标准。对城市边缘、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机动车停放,也可单独制定收费标准。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 经营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四)经营管理者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五)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提供以上(一)(三)(四)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业主共有场地停车);

3.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4.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间;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缴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制式警用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的政府综合执法、应急车辆,实施作业的绿化、环卫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等车辆;

(五)一类区域内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二类区域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车辆;

(六)进入住宅小区不足2小时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七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停放服务。确需收费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电动汽车充电桩服务收费含停放服务费用,如已收取充电桩服务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停车场所属类型和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价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便于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尤其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要和停放人核实停放时间和驶离时间,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停放的机动车发生损害。停放在划定车位(车库)的机动车发生损害的,由损害方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损害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公共责任保险等方式给予补偿,并有权向损害人追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捆绑服务强制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合法权益。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上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审批设置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和城市执法等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取缔。

第二十四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拟定收费标准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拟定收费标准

附件1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拟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附件2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拟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来源:金昌发改

原标题:《【征求意见】关于征求《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议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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