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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退休法院职工三次败诉成“老赖”,检察院抗诉称判决有误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2016-07-07 15:1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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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一审、终审、再审之后,再生变故。

案中的借款方是重庆二中院一从事后勤工作的职工陈和权及其妻子,陈和权现已退休,出借方是重庆当地人黎阳。黎阳以陈和权夫妇赖账不还为由诉至法院。

陈和权夫妇在此前法院的三次判决中均败诉,因不按期执行判决被列入了失信执行人名单,成了“老赖”。但他们坚称欠款已还,又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6年4月11日,重庆市检察院对该案作出抗诉书,认为重庆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存在主观推测。

11天后,重庆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第二次再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法院职工变“老赖”

陈和权告诉澎湃新闻,他是重庆二中院职工,已于2014年7月退休,退休前在行装处搞后勤工作。重庆二中院办公室副主任赵华证实,陈和权退休前系工勤人员,为该院在编机关工人,无行政级别。

2011年3月25日,陈和权的妻子梅嘉和黎阳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梅嘉因经营房地产投资需要,向黎阳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3%,六个月给一次利息,借款时间为两年。

黎阳称,合同期限届满后,梅嘉除支付10万元利息,拒绝归还其余款项,她遂将她及其丈夫陈和权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2014年3月23日,沙坪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和权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和权夫妇偿还本金,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扣除已支付借款利息10万元。

针对四倍利率计息,北京大学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告诉澎湃新闻,借贷双方协商约定的利息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不影响合同生效,如果发生纠纷,法院最高支持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赔偿请求。

根据此前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015年6月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上述意见此后废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一审宣判后,陈和权夫妇不服,坚称欠款已还,先后向重庆一中院上诉、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法院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黎阳家属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判决生效后,陈和权夫妇未主动履行判决,黎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陈和权夫妇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两人被纳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陈和权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2015年8月4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梅嘉因同样原因,于同年8月7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履行情况显示:已履行10万借款利息,其余本金50万元和借款利息及诉讼费未履行。

债务偿还之争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查明,梅嘉向黎阳的借款涉及三笔,一笔是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之前,梅嘉曾两次向黎阳借款共40万元,25万元未偿还;一笔是在合同签订当日,黎阳向梅嘉转账20万元;一笔是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之后,黎阳向梅嘉支付5万元现金。

黎阳称,上述三笔款项共同构成上述借款合同中的50万元借款,她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汇取款凭证等证据。

陈和权夫妇则认为,上述25万元已经还清,5万元现金黎阳根本没有支付。但沙坪坝区法院认为,陈和权夫妇并没有针对上述说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此不予采纳。

该案由重庆一中院二审时,陈和权夫妇称上述40万元借款在和黎阳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已全部还清,他们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加盖公章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他们曾偿还黎阳21.6万。二人还称,剩余的18.5万系通过现金支付偿还。

黎阳对上述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证据中显示的款项,是陈和权夫妇支付的上述40万借款的利息和已还的15万。

重庆一中院认为,陈和权夫妇称18.5万元还款通过现金支付没有证据证明,也不符合梅嘉交易习惯,并且21.6万元款项的交易,在时间上与黎阳的说法相符。另外,上述40万元借款的欠条是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出具的,与陈和权夫妇在合同签订之前已还清的说法不符。据此,法院认可黎阳的说法,40万元借款中25万元未还,转入借款合同约定50万借款中。

此外,重庆一中院还认为,梅嘉在合同签订后至该案起诉前,未提出借款合同中的50万元借款未足额支付并要求黎阳补足,一审中争议的5万元现金应足以认定已经支付。

检察院抗诉:法院判决存在主观推测

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后,陈和权夫妇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后第一分院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重庆高院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重庆市检察院认为,终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确有错误。

重庆市检察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25万元借款部分是否履行,仅有黎阳自己的陈述及其所举示的合同和借条,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2张借条系案外的两笔借款,仅凭黎阳的陈述及借条,尚未完成举证责任,此时不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梅嘉一方。

因此,重庆检察院认为,在梅嘉不能证明完全偿还25万元的情况下,就认定该25万元借款转入了50万借款合同中,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重庆检察院认为,据合同签订之后出具的借条认定未偿还的借款转入了新的50万借款中,显然系主观推定,借条是之前还是之后形成均不能得出该结论。

重庆检察院的抗诉书还显示,陈和权夫妇举证证明的已偿还的21.6万元,性质和数额与黎阳所说的“利息”说法严重不符,不能做相关认定。

对于梅嘉否认黎阳曾支付的5万元,重庆检察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黎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5万给梅嘉,而黎阳并未完成举证义务证明其主张,应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属主观推测,明显违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此外,重庆市检察院还认为,21.6万元还款均应认定偿还了借条本金,加上5万借款不能认定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因而以50万元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利息明显不当。

重庆高院4月2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裁定此案由重庆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北京大学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称,终审案件,检察院抗诉的,原则上由原终审法院再审,高院根据情况有权决定直接提审。

重庆二中院办公室副主任赵华7月5日下午回应澎湃新闻称,重庆二中院已经关注到此事,院领导已经通知陈和权回院办公室介绍有关情况,要求其尊重法院程序,配合参加庭审,尊重法院判决。

陈和权虽在法院工作,尹田认为,陈和权只是法院一普通职工,其亲属可以从事商业活动。

原判执行被裁定中止后,被执行人是否应从失信人名单上撤下?沙坪坝区法院副院长邬砚告诉澎湃新闻,失信人名单是最高法近年推出的新制度,一些问题规定不是很清楚,这种情何况下是否撤下没有规定,被执行人也没有提出撤下申请。

邬砚表示,此前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沙坪坝区法院就该问题正在进行逐级请示。

(文中陈和权、梅嘉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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