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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PS艳照敲诈不打钱不立案:基层执法部门的骄纵敷衍

光明网评论员/光明网微信公号
2016-07-16 17:08
来源:澎湃新闻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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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澎湃新闻连日刊发PS艳照敲诈案系列分析报道后,辽宁沈阳某公司总经理王峰(化名)向澎湃新闻反映,自己在2016年6月的5天之内连续收到两封PS艳照敲诈信件,他在收到敲诈信后未打钱,立即打110报案,110转到其单位辖区派出所,得到的回复是“没打钱不立案”。

PS艳照敲诈信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呢?如果你不睬不理,肯定觉得这是法治意识薄弱,没能检举揭发犯罪行为;但如果你一腔热血去报案,架不住基层派出所司空见惯,“不打钱不立案”。愤懑之下,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似乎只有最后一条路可以走——舍得一身剐,砸锅卖铁给犯罪分子汇钱,然后“数额重大”到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最后才有可能去顺藤摸瓜。可是,法律如果逼着守法公民如此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究竟谁傻谁狠?

这是个诡异的悖论:你不报案,难免担心个人安危,就像当事人说的,“怕有人惦记,搞绑架这种东西”;可你去报案,干警问“给他钱了吗”,记者表示没有汇款,对方反问:“那这算啥啊?”记者继续询问,如果寄钱之后是否可以立案,对方表示“给了钱也就是立个案,调查也调查不出来啥结果”。这是个令人绝望的结论。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恰恰是基层职能部门对PS艳照事件如此漠然置之,才使得这种“发家致富”成为一条堂而皇之的产业链。比如PS诈骗,让湖南双峰县名声大噪,当地人PS艳照邮寄给党政干部进行敲诈。在2013年,双峰县在各大街头悬挂“掀起一场打击利用PS技术合成淫秽图片敲诈的‘人民战争’!” 而自2009年开始,该县被公安部4次点名批评。另类“致富样本”的背后,恐怕恰恰是少数基层执法部门对敲诈事实的骄纵与敷衍。

然而,“不打钱不立案”果真是法律的意思吗?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敲诈勒索了,都应该立案受理。何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2日) ,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而眼下这些PS艳照敲诈,动辄数万数十万的要挟,那么,公安接到报案后,就更当先受理初查,初步证明是刑事案件就该立案处理。未遂,虽可从轻,却不代表不是犯罪——这样的法理常识,难道在基层执法实践中被颠覆、被解构了吗?

PS艳照敲诈手段拙劣,却是赤裸裸对法治的戕害与挑战。基层执法部门的态度,不仅关涉公民对司法的信仰,更直接影响到违法之恶的嚣张程度。此前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强调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客观地说,基层公安部门确实面临人手不足、资源有限等客观掣肘因素的制约,但,做成多少是一回事,愿不愿做是另一回事——有时,后者更考验执法智慧与管理决心。面对PS艳照敲诈,“不打钱不立案”的姿态,悖逆程序正义、执法规范不说,是明晃晃的执法违法、推诿塞责,也深深伤害了举报群众的心。

法治的本意,在于“良法”与“善治”的合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话说起来容易,能否化为执行力,直接关涉法治的现实张力。于此而言,“不打钱不立案”的傲慢与偏见,夸大了执法的自由弹性,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早该被依法治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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