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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个“红通”落网者孙新挪用公款、贪污一审获刑14年半

武兵/央视新闻客户端
2016-07-26 15:0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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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下午,法庭对孙新案进行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视频截图

7月26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百名红色通缉令第16号孙新挪用公款、贪污一案。

孙新是红色通缉令被缉拿回国人员中第一名受审的人员,此前,在7月5号的第一次庭审中,孙新被控两项罪名,分别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7月26日下午,法庭对孙新案进行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孙新利用担任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财务出纳,负责收支公款、保管银行预留印鉴、支票及领取银行对账单等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33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入其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2015年6月,孙新被押解回国。网络资料

2008年1月,因被免去出纳职务,被告人孙新伪造银行协定存款合同、协定存款账户对账单等交接材料,完成工作交接。同年10月21日,单位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协定存款账户已销户,要求孙新到单位说明情况,孙新从其控制的用于证券、期货交易的银行卡中取出公款57.3万余元,并携款潜逃境外。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孙新被查获归案。案发前,孙新陆续归还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472.4万余元,其余1802.7万余元公款尚未归还。案发后,孙新银行卡中的涉案公款80余万元已冻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孙新携带挪用的部分公款潜逃,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孙新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孙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法院根据被告人孙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新犯挪用公款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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