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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高温作业出现中暑应及时就医,有利工伤举证

澎湃新闻记者 俞凯
2016-07-27 19:27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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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中暑才能认定为工伤?

7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虽然中暑是夏季容易遇到的疾病,但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必须是“职业性”中暑。上海市总工会同时提醒广大职工,高温工作时发生身体不适,不要撑到下班,而应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这样做也有利于工伤认定。

上海市总工会表示,中暑是在高温环境下由于人体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根据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里,也将“中暑”列入了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在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GBZ41-2002《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需要诊断“职业性”中暑,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才能认定为工伤,可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也就是说,虽然中暑是夏季容易遇到的疾病,但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必须是“职业性”的,即“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中暑”。

上海市总工会提醒劳动者要做好自我医疗预防工作,需进行高温作业的职工,最好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持续性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肝、肾、内分泌疾病等,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上海市总工会有关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含“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如果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单纯中暑,并未经过具有职业性中暑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从严格意义上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下作业时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等中暑症状,一定要及时就医,不可麻痹大意撑到下班才做处理。

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及时就医可降低疾病加重的风险,提高治愈的几率,给劳动者生命健康带来更大保障;另一方面,上下班途中室外亦是高温,可能引起病情的加重或诱发上班期间积累的病因,而且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单纯上下班途中出现中暑,在认定工伤方面也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建议职工们一旦在高温作业时出现发病情况,在岗位上就应该前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就医,有利于工伤举证。

以上海市为例,有资格诊断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医疗机构有: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在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后,还应当做工作认定,以确保后续工伤待遇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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