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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凶猛?背后还有野生动物被用于商业牟利、遭虐待的乱象

莽萍
2016-07-30 09: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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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框架下,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未获进一步保护,反倒可能通过该法新规定的所谓名录调整而被合法地进行商业利用。 视觉中国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通过并公布后仅21天,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两名付费自驾游游客在该园猛兽区擅自下车后遭老虎袭击,一死一伤。其实,这只是二十多年来各类野生动物园里发生的多起老虎咬死咬伤人事件中的一件,甚至,这也只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数起老虎伤人事件中的一件。舆论在讥讽不守规矩的游人之余,对老虎凶猛各种赞叹。然而,数只老虎凶猛的假象或许恰恰掩盖了各类野生动物园无节制地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如老虎、熊等用于商业牟利的真相、遮蔽了野生动物园存在的各类虐待动物活动,如驯兽、动物表演和强迫动物合影拍照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框架下,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未获进一步保护,反倒可能通过该法新规定的所谓名录调整而被合法地进行商业利用。

媒体敏锐地捕捉到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利益所在,例如,一媒体报道的标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大修订:虎骨、熊胆可售卖”(南方都市报,2016年7月4日)。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时隔26年进行较大修订,最醒目的修订却是调整、开放了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社会公众长期反感的严重虐待野生动物产业竟然有可能通过法律修订合法化,其结果无疑将进一步推高中国各类畸形的野生动物消费和利用市场,造成社会公众对我国绿色发展的疑虑和困扰。

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并非没有进步,其总则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代表、学者强烈呼吁,其总则第一条终于去掉了“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或“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字句,修改为“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这说明那种视野生动物为资源应加以利用的过时观念并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宗旨。这是一个观念的进步。

然而,这个观念进步和立法宗旨的提升却没有在其具体内容上体现,新修法律的具体条款反而比原法在利用野生动物方面走得更远。例如,第二十七条变相将动物展演(表演)合法化,并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利用的审批权轻易下放给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而在原法中,“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该条原法的规定已经导致野生动物的滥用问题,是修订要改进的条款,却在修订中反而下放了审批权。驯兽和动物表演是一种严重虐待动物的娱乐活动,已被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城市禁止。我国政府部门也早已发布《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林业局201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住建部2010),要求自2011年1月起“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与世界潮流逆向而动,将动物展演(表演)合法化。这与国家既有政策相矛盾,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相矛盾。

又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列入该名录的所谓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这意味着所有原来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都有可能被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适用一般“管理措施”,使得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得到更强的法律支持。这必将刺激更多的野外猎捕、加速野生动物濒危甚至灭绝的进程。再如第二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可以作为药品和其他各种用途加以利用,不是资源又是什么? 这让新修《野生动物保护法》看上去充满矛盾,这或许是为什么媒体会醒目地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大修订:虎骨、熊胆可售卖”来做标题。

其实,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都表达了他们的忧虑。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认为,“整个法律草案中没有看到有特殊的一章对濒临绝种动物的保护”,“比如用于药品,如果拿到批准就可以动用濒临绝种的动物,实在令人非常担忧。”全国人大代表李建保说,“对中国人来说,食用和医用,对珍稀和濒危的物种和野生动物的危害尤其严重,应针对中国特色,加上食用和医用‘吃者有罪’、‘吃者违纪’的条款”。 在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竺指出,“中国华南虎已基本绝迹,东北虎也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把老虎通过人工饲养引入药物生产,甚至引入食物链,形象非常不好。”“他说,“我们的食物来源非常丰富,而且虎骨的药用价值也是有限的。有些来自动物,具有较明确药用价值的天然产物也可以人工合成,比如麝香、熊胆中的一些成分。现在国家提倡五大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应该落实到这个重要领域。”(4月28日新闻报道)。这些逻辑清晰、易于规定、符合社会文明发展方向的意见为什么没有被接受?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资源保护基础上制定的,对野生动物重利用、轻保护,实施26年来,已经产生了两方面的重大问题。一是我国境内生物多样性丧失严重,野生动物生存境况总体恶化,栖息地破坏严重;二是驯养繁殖和利用野生动物行业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制造了巨大的消费市场,导致物种濒危增加。据国家林业局在线审批系统的公开资料,2005-2013年间,国家林业局共计向企业和个人发放了3725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其中,大规模活熊取胆、虎及其他野生动物的繁殖利用,进口众多野生动物开办超大动物园危害其他区域野生动物保护等,都影响到国家声誉。近几年,甚至多次出现富商养虎、聚众食用虎等案件。其残忍性和奢靡都引起社会大众的反感。

图为2016年7月23日实拍济南野生动物园老虎。 视觉中国 图

2015年,我国环保部联合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中国生物物种名录2015》和《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表明,我国脊椎动物的灭绝风险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栖息地破坏严重,11%的高等植物和21.4%的脊椎动物正在受到生存威胁。而濒危和受威胁的重要原因是猎捕、食用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商业利用。如果这个趋势不扭转,我国的生态危机将进一步加重,其危害将波及我们所有人。

然而,在21世纪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仍然扩大野生动物利用范围。在中国即将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实在看不出有非利用野生动物不可的理由。况且,通过立法采取措施,逐步限制和缩小经营和利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帮助相关行业转型,也是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实际上,我们今天面对的真正问题,不是中国人的小康生活是不是离不开经营和利用野生动物,而是我们到底要什么样的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绿色的、可持续的、对地球对未来负责的,还是只顾当下、竭泽而渔的。用这个标准衡量,这部法律甚至不能满足迫在眉睫的建设生态文明的国家发展战略,更落后于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和实践。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应该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然而,这部法律的修订实在让公众难以看出是为了保护谁。回看历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议案提案,其目标本来清清楚楚。

早在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先生就提出“关于应尽早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提案”。他提出“修订应着眼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通过大量捕猎,“吃、用、养”野生动物的陋习,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令禁止为商业或“利用”目的捕猎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包括目前尚未列入保护范围的物种;禁绝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新闻探针2016年1月28日报道)。这份提案提出的目标非常明确,一是全面保护野外野生动物;二是杜绝“吃”、“养”、“用”野生动物。

“非典”爆发,促使更多众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议案提案。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敬一丹与35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法议案(2012年3月9日中国网报道)。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与36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当年,共有130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议案(全国两会专题网,2013年3月16日)。代表委员们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应该是“保护”而不是“利用”。不能为极少数人或某些行业利用野生动物获取商业利益而开放法律大门。否则,受到危害的将不只是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而是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和人民的公共利益。这些意见应该说也是非常明确的。可是此次修订又有多少意见得到吸纳?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两次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公众对修订草案一审稿的参与和表达不可谓不充分,但是该法修订基本没有接受社会意见,反而在栖息地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问题上大幅退步,导致公众失望,二审以后缺乏参与动力。四中全会公报要求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此衡量,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与此要求的差距不能以道里计。

我国在生态危机加重、野生动物物种急剧下降的情况下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以全面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国家民族长远的生态利益而不是少数人食、用、娱乐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益为重。

2016年新年伊始,各种有关野生动物被伤害、杀戮、贩卖和走私的消息便接踵而来充斥媒体:

1月,吉林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一只野生东北虎被发现倒毙雪中,被怀疑死于猎套。

同一时间,吉林省专门举行野生动物猎捕工具集中销毁仪式,活动共销毁猎套、猎夹、鸟铳、鸟网等猎捕野生动物工具80097个,其中,主会场现场销毁猎套猎具76404个,毒饵8840包,野生动物死体2100余只。

还是在1月,媒体爆出山东淄博市沂源县内迁徙候鸟燕雀遭人猎杀,数量达数十万只。

同月,四川一男子被爆家中囤积各类野生动物腊肉,重量达十吨之多,该名男子因未取得经营许可被判非法经营罪。

5月6日消息,江苏海安警方日前捣毁一涉嫌狩猎、贩卖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地下产业链,缴获麻雀死体超17万只、珠颈斑鸠约1.3万只。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野生动物走私案更是屡见于报道,走私涉及金额动辄上亿。

如果法律不能体现维护生态、保护野生动物、逐步缩小利用野生动物行业的鲜明立场,不对危害野生动物的行为施以严格的惩罚措施,不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消费的限制和处罚,必将造成对野外动物种群的毁灭性冲击。更不可预计的是,那些直接暴虐对待野生动物人工种群的方式也必将引起社会分裂和导致伦理冲突,其暴力气息也将渗透社会,危害到我们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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