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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超标排污最高罚100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施行

解放日报
2016-07-30 10:18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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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将作为对政府和领导人督察考核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将作为对政府和领导人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在上海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评阶段通过申请或者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放总量指标;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工作等。

7月2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九十一条,此次修订突出广泛参与、绿色发展、全面监督、严格执法等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新增了可实施按日计罚和双罚制的事项,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100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同时,条例还对违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创设事项设定了罚则,较好地克服了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

领导离任要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将作为对政府和领导人督察考核重要内容,并将在上海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

此次修订细化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滩涂湿地等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条例还创新设立三项治理机制:一是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条例创制了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的制度,提升监管标准。二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排污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污染治理。三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单位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单位超标排污最高罚100万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此次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相应细化,明确“批项目,核总量”。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评阶段通过申请或者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放总量指标。

同时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指标,由环保部门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此次立法通过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限值的,则可责令其停产。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如果违反此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重污染天气高污染机动车限行

按照条例,上海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并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条例规定,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此次立法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的同时,要求托运单位不得委托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运输活动。

创设土壤污染、光污染防治措施

针对上海土壤污染实际情况,条例创设了以下规定: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工作。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报告。

此次立法强化了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发生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还应当进行防渗处理。

此前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室外灯光广告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为此,增加“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的规定,条例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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