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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男子杀狗分尸威胁情敌缘何被判“故意杀人罪”?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8-01 16: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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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一男子“杀狗分尸被判故意杀人罪”引起社会关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指出,该男子的行为已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是一种准备实行犯罪的行为,应受《刑法》约束。

据《温州都市报》报道,杨某因怀疑女友与吴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前往吴某家意欲杀死“情敌”,恰逢吴某不在;杨某遂杀死一只狗并将其分尸,留在吴某房间内,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温州龙湾法院认定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判处其拘役5个月。

何为犯罪预备: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事实上,被告人以“预备犯”身份获刑的情况并不少见。

2015年8月18日,青海西宁男子陈某在该市一栋物流大厦索要工程款未果,与该大厦内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陈某遂购买了10个煤气罐,拉至该大厦楼下,扬言如不解决工程款将灌注燃气实施爆炸,后被公安民警带离现场。

2016年6月,西宁城北法院一审认定陈某以他人欠付工程款为由,购买液化气罐,准备作案工具,并扬言如不结算工程款将灌注燃气、炸毁大楼,对公共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爆炸罪,应依法处罚;法院同时认为,本案系犯罪预备,可依法对陈某减轻处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以“犯罪预备”为关键词,检索到1869份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多涉及抢劫、盗窃、放火等故意犯罪,被告人因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被认定为“犯罪预备”,并被处以刑事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彭新林说,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有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之分。

“犯意表示是犯罪心态、意识的一种流露,但犯罪预备已经属于行为。”彭新林介绍,“犯意表示”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思想、言语上的表达,还不是一种行为。例如其写日记表示自己打算犯罪,也属于犯意表示的范围,“但这两种概念在司法实践认定中还存有些模糊地带。”

彭新林说,《刑法》要求犯罪预备需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中,制作、购买作案工具等即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而“制造条件”的情形则比较多,例如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练习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等,都可认为是“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界限

不过,若犯罪嫌疑人准备实行犯罪,但被害人没有出现,该如何界定?

彭新林认为,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界限在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在着手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就属于犯罪预备;若是已经处于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则属于犯罪未遂。“被害人没有出现,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开始着手实行,属于犯罪预备阶段。”

彭新林还表示,犯罪预备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主要是根据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法官的自由裁量,综合案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来确定。”彭新林说,比如最终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案件由感情纠纷引起等情形,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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