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北京三中院:名誉侵权六成是网络侵权,涉传统媒体的不足两成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8-04 15:0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字号

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对身边事件进行记录、分析、推测和评价,且几乎无需审核即可发表,这一过程可能对他人名誉权形成实质性影响。

8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市三中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该院共审结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116件。其中,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70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0.34%。涉及传统媒体的名誉侵权纠纷则较少,约22件,占全部案件量的18.97%。

世奢会诉新京报侵权,二审法官驳回

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曾认为己方名誉因报道而受损,起诉新京报社侵权,该案后被作为典型案例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据北京市三中院通报,2012年6月15日,新京报刊登《“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一文,质疑世奢会的运营模式、内部管理等。世奢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新京报社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涉案文章使用匿名消息提供者“唐路”的曝料内容是否构成报道失实以及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新京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新京报提出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认定,在名誉权诉讼中,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该案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难以认定涉案文章中争议的四处内容系虚假信息。从文章整体来看,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闻媒体使用匿名消息源本身不等于未尽真实性审查义务,也不等于报道失实。新闻记者获取采访资料的手段有限,在匿名消息提供者要求保密的情况下,记者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法官可以通过审查采访记录反映出的被采访对象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及所述内容,对采访过程是否合乎常理、采访过程是否真实可信作出判断。

网络侵犯名誉案高发,裁判标准有待统一

“传统媒体名誉权纠纷因经常涉及公众人物与社会热点话题,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庭长亓培冰表示,相比之下,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则多具有主体隐蔽、损害后果不易确定等特点。

亓培冰指出,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多样,网页、论坛、网吧、博客、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工具。由于网络服务并非全部采取实名制,查询IP终端的手机用户又涉及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等法律问题,导致侵权证据的采集和侵权人身份的确定存在较大困难。

此外,在原创作者的主观过错和赔偿范围的认定方面,由于网络侵权具有传播的快速性和连锁性特征,使得侵权信息存在被人转发、被人评论并转发、复制或摘录后再行发布等多种情形,侵权影响范围较为广泛,损害后果往往难以评估,而将全部相关主体纳入追责范围又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如何确定原创作者的主观过错和损害赔偿范围,成为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来停止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的,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亓培冰说。

亓培冰同时指出,实践中,在被侵权人未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应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信息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采取必要措施可认定为及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侵权人信息的程序等问题,仍是案件审理的难点。相关问题涉及互联网公司法律责任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还需进一步总结、研究相关裁判经验和法律规则。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