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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市民购房遇“霸王条款”维权,开发商退定金还判赔利息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徐振天
2016-08-05 18: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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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霸王条款说不的购房消费维权宣告圆满结束!”2016年8月4日晚,黄舟雄在微信朋友圈这样中写道。当天下午,他收到了福建省漳州市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招商地产”)此前一直不愿支付的2635元利息补偿。

一年前,家住厦门的黄舟雄在漳州市开发区认购一处房屋,并先期交付定金和首付款等费用24万余元。但之后与漳州招商地产签购房合同时,黄舟雄认为合同中存在多条不公平条款,他提出修改合同,但遭到拒绝。

黄舟雄要求退款,经多次交涉和工商部门介入,漳州招商地产先后将购房首付款和定金等退还黄舟雄,但拒绝支付这笔钱此间产生的利息。黄舟雄就此将漳州招商地产告上法庭,7月14日,福建龙海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漳州招商地产需赔付相关利息,黄舟雄胜诉。

“身边很多人遭遇这个,买家的维权成本太大,卖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所以才会出现普遍的现象,我这么坚持就是要给他们敲响警钟。”黄舟雄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7月12日,漳州龙海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漳州招商地产支付占用黄舟雄购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损失2635元。

购房合同藏多个“霸王条款”

2015年3月,在朋友的推荐下,黄舟雄到毗邻厦门的漳州开发区看房子。当月28日,他与漳州招商地产签订《楼宇认购书》,并交付5万元定金。5天后,他又交了首付款、契税、代收费等共计19万余元。

黄舟雄说,支付上述款项之后,漳州招商地产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将总共50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打印出来,催促他“快看快签”。

黄舟雄曾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着20多年的消费维权实践,他认为该购房合同中存在不少“猫腻”。

黄舟雄说,《楼宇认购书》中约定的5个《附件》变成了11个,一下子多了6个《附件》;整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十一个附件,有不少无效条款和严重显失公平条款。

为此,黄舟雄提出要对购房合同作出全面修改,由双方平等协商合同条款。漳州招商地产售楼部工作人员请示后告知他无法更改,“大家签的合同都是这个版本的。”

双方协商未果,黄舟雄要求退款。

黄舟雄说,经过多次交涉,2015年5月25日漳州招商地产将19万余元首付款退还,但拒退5万元定金。随后,黄舟雄向漳州市工商局投诉,称漳州招商地产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2日,漳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漳州招商地产改正,并对其罚款6000元。漳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漳州招商地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第二条、第六条第12点、第八条、第十六条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等。

法院判定利息也要赔

2015年9月16日,漳州招商地产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黄舟雄。

黄舟雄告诉澎湃新闻,工商局下达处罚决定后,漳州招商地产拒绝支付占用其20余万元期间的利息,他决定诉至法院。

2016年7月12日,漳州龙海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漳州招商地产支付占用黄舟雄购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损失2635元。

龙海法院认为,双方因为商品买卖合同附件的补充条款产生争议,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情形不能视为原告违约,被告应当将原告欲购房该商品房而收取的首付款及契税、定金等返还给原告。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一并返还给原告。

黄舟雄说,一般购房者由于专业知识所限不会发现霸王条款,即使发现,因为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也是忍气吞声,导致很多房地产公司有恃无恐。“此案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是买家与房地产商的合同纠纷是普遍的现象,公众依法维权能给开发商以警示作用,不能利用强势地位来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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