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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令资管业自查八条底线:股市债市面临新一轮降杠杆

澎湃新闻记者 吴月霞
2016-08-10 21:0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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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自查“八条底线”,各地证监局正在行动。

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到,近日各地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月底前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之日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逐一进行自查,明确整改安排,并按照附件格式填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

所谓“八条底线”,即《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措手不及的转型

《暂行规定》是继2015年3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后的又一新规,也被业界称为新“八条底线”,其主要目的就是防范高杠杆的结构化资管产品对资本市场形成助涨助跌的扰动,同时也是监管层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进行的金融去杠杆系列政策之一。

对于资管业而言,该文件有着极为重磅的意义!文件下发次日,就有资管公司业务部门开会解读,谈影响,谈转型。

新“八条底线”较之前规定相比,在诸多方面都提高了监管要求,澎湃新闻记者问了一圈机构,影响最大的一条就是大幅降低杠杆倍数。

《暂行规定》要求,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自查通知要求,对于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杠杆倍数超标、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等情况,应严格予以清理。

资产管理计划如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计划,并及时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8月31日前向证监局上报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并按月报告整改进展情况。证监局将适时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自查不实、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暂停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这个日期之前存续的资管产品都要整改,没成立的就“流产”。

该份文件的下发日为7月14日,从下发到实施,可谓雷厉风行。

子公司通道难以为继

事实上,有没有类似文件,基金公司都面临相关转型,有基金公司在《暂行规定》出台前就开始一系列业务转型。

“我司子公司之前有个结构化专户产品在谈,现在一概不能做。”一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个项目从去年就开始谈,到了今年6月份子公司监管收紧,不能做,“然后我们就谈是不是放到母公司来做,但7月18日文件下发,母公司也做不了。”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主要还是收杠杆,在以前,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基本是1:3这个水平,“八条底线”下均要求做到1:1。

另一家基金子公司业务人士也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公司很多业务都降杠杆而不能做:“比如之前1:2杠杆的产品,就无法参与了。”

让这位业务人士挺无奈的是,这样一来,很多优先级资金就会换合作方,让信托公司来做。

而沪上一位信托公司资管总经理也证实了这一说法:“最近确实有不少劣后级资金找上门来,劣后级最希望杠杆大,优先级资金反之,希望杠杆越小。”

其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主要还是券商找上来多,主要帮他们的大客户做配资。也有私募、银行找上门的。银行,是作为优先资金的出资方,与银行资金对接的次级就很多了,有时候银行主导来找通道。

事实上,在一系列收伞监管下,在银监系统管辖下的信托公司,也放不了多少杠杆,1:2的水平而已。

但对于饥渴的资金而言,杠杆越大总是好的。

“1:2的杠杆,相对基金子公司,还是有优势的。”上述信托公司资管总经理坦言。

前述基金子公司业务人士也表示,在1:2杠杆这个区间水平业务量还是很大的,今年来本身好的资产就少,信托公司重新回到通道业务上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暂行规定》出台以后,基金公司纷纷对此展开培训,一些做通道的公司都在思考以后怎么转型,不符合的以后就不做,到期的不再续期。

甚至于,有更多的基金公司在《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就开始收紧这方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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