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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回龙观镇原书记贪污受贿获刑,三千万赃款全部被追缴

颜斐/北京晨报
2016-08-12 12: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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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委员会原党委书记郭向东在历任不同职务期间,骗取2000万元公款后予以侵吞,同时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揽及拆迁等事项中为他人牟利,多次收受财物共计1400余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赃款全部被追缴

现年48岁的郭向东曾任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后更名)党委书记、总经理,北京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昌平区百善镇委员会党委书记、回龙观镇委员会党委书记。

一审查明,2004年至2007年间,郭向东利用担任昌房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北京浴龙温泉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法定代表人裴某(另案处理),在昌房公司向北京龙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富松居住小区项目的过程中,虚构项目转让系浴龙公司介绍并促成的事实,以支付浴龙公司中介费的名义,骗取昌房公司2000万元后予以侵吞。

此外, 2004年至2014年间,郭向东先后利用在昌房公司、铭嘉公司以及昌平区百善镇、回龙观镇担任领导干部,全面负责昌房公司、铭嘉公司经营管理,主持百善镇、回龙观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413万余元。去年1月30日,郭向东因受贿被查,其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案发后,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

郭向东当庭认罪。法院认为,郭向东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郭向东具有自首、如实供述和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缴所贪公款,受贿款物已追缴等,可依法从轻处罚。

郭向东的犯罪行为发生后,《刑法修正案(九)》及配套司法解释相继颁布施行,对贪污和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法院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等,以贪污罪判处郭向东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以付中介费名义贪污

昌房公司在开发富松居住小区中委托浴龙公司招商引资,双方签订了中介协议,约定超出底价1.25亿元的部分都是中介费。郭向东担任昌房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将龙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引荐给浴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

后三人谈妥,李某的公司和昌房公司达成合作意向,裴某作为项目的介绍人,其和昌房公司签订的中介协议可以在项目合作协议中执行。后昌房公司支付浴龙公司2000万元中介费。但正如李某所说,该项目没有中介,从签订合同到交费都是他和郭向东谈好的,跟裴某无任何关系。

郭向东曾供述,2000万元陆续打到浴龙公司后,他害怕分赃不均,也怕裴某把钱卷走,就介绍其姐姐到该公司当会计,需要支出需经他同意。2000万元里,他给了杨某200万元。杨某在昌房公司一直当经理,很容易知道这里有问题。

郭向东受贿款中,有一笔50万元是通过时任昌平区区长佟根柱(因受贿罪判刑11年)牵线达成的。郭向东曾帮助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昌房公司歇甲庄项目开发权,为此收受史某50万元。

收受两套房变卖后获利

郭向东有三笔受贿事实发生在其担任回龙观镇党委书记期间,行贿人有的请托获得土地开发项目,有的请他协调开发商和三合庄村在劳动力安置上产生的纠纷,还有为市场拆迁提供帮助。

应某为取得回龙观镇南店村土地开发项目,曾向郭向东行贿100万元。应某说,郭向东作为镇党委书记,对进行南店村一级开发的公司有决定权。只要他推荐,区里一般不会否定。

2004年至2006年间,郭向东为帮助龙鑫公司挂靠昌房公司开发富松居住小区项目,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位于西城区的两套房屋,为此李某支付购房款及四合院翻建费共计433万余元。此外,郭向东还帮李某承揽1000多万元的工程,为此收受400万元。案发前,郭向东将四合院变卖后获利2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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