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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5万元债务竟与亡妻共同承担,扬州法院中止原判决

王雅萌、张洪严/检察日报
2016-08-15 11: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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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8月15日消息,人死了,也能当被告,还被判决偿还5万元债务?对于这起“离奇”的民事案件,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对此案再审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丈夫借钱连累妻子

2009年12月,因家里急需用钱,邵某向好友马某求助,希望可以借5万元救急。

邵某家境一般,马某犹豫不决。邵某看出了马某的顾虑,于是找到扬州市某担保公司,让该公司为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三方后来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如果邵某到期不能还款,担保公司先行垫付。马某这才放心地把钱借给了邵某。

借款到期后,邵某没能还钱。马某要求担保公司履行保证义务,担保公司只得按照约定代为偿还5万元。因不甘心当冤大头,担保公司决定向邵某行使追偿权。邵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担保公司认为该笔借款应属二人共同债务。于是,2015年1月,担保公司将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缺席审判

法院受理该案后,向邵某和李某寄送了诉讼文书。因查无此人,文书被退回。联系不到邵某夫妇,2015年2月7日,法院又以公告形式送达了文书。

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后,邵某夫妇未作回应,2015年5月12日,法院缺席审判,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担保公司5万元。

妻子已经死亡?

由于迟迟没见邵某夫妇行动,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邗江区检察院偶然得知,此案的被告之一李某可能已经死亡。

如果李某在担保公司起诉前就已死亡,她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案程序明显违法。该院随即与执行部门联系,最终查明,李某确实于2012年5月21日死亡。

基于上述情况,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要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死者岂能成被告

“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被列为被告。”承办检察官解释说,人死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因此,死者无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作为被告的资格。此外,债务人死亡后,他的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会因继承、继续偿还欠款等原因与债权人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未通知这些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有可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李某死亡后,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本案诉讼,而法院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便直接判决李某承担责任,不合法也不合情。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法律监督后,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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