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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网络大V转发广告并非无偿,没有理由逃避责任

史洪举/法制日报
2016-08-17 11:3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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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8月17日消息,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称,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要求网络大V承担广告责任契合社会常识和公众共识。网络大V通常指在新浪、腾讯等微博平台上获得认证,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用户,多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学者和名人。很多大V的忠实粉丝对其达到了言听计从的程度,在爱屋及乌的心态下,自然会对其发布的广告信以为真。一些粉丝之所以购买某种商品,更多是基于大V的个人魅力和号召力而作出的选择。这种号召力和对互联网用户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大V发布或转发的广告可以影响到粉丝,粉丝再次转发后,还可继续发挥影响力。现实中,一些大V发布微博或微信后,短时间内的转发和评论数量便可达上万条乃至数十万条。而且,这些大V发布或转发广告并非无偿,而是带有营利性质的商业行为,由其承担广告责任无可厚非。

应该注意的是,有史上最严之称的广告法覆盖了互联网领域,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的必须遵守广告法。据此,无论是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广告行为,应对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按照通俗的说法,哪怕是不知名的个人在朋友圈发布了虚假广告,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举轻以明重,网络大V没有理由逃避责任。

根据广告法,转发或发布广告的网络大V既是广告发布者,又是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代言人。由此看来,假如其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是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则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当然,对特殊情形不宜过分强调网络大V的广告责任,如一些大V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中带有商品推广链接。这些链接并非大V发布,也未经其把关,而是平台随机植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大V可以靠他人点击链接获取收益,也不能要求其担责,而应由植入广告的平台所有者承担责任。

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互联网参与者都应遵守相应规则,不唯利是图,不抛却责任。在网络大V享受粉丝经济带来巨大收益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广告责任是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典型体现。更能让网络大V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多些把关审核,少些信口开河,避免粉丝及广大互联网用户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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