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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登录招考网站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如何定罪量刑?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2016-08-17 14:5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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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胶州市考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某篡改一事备受关注,8月12日,郭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常升的遭遇被公开后,山东单县、夏津县等地也曝出有考生志愿被篡改。夏津县的篡改高考志愿案中,嫌疑人崔某被刑事拘留,同样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两起相关判例——被告人登录招生考试平台篡改高考志愿被判刑,罪名均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山东沂水县法院审判的张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中,1993年出生的学生张某,在沂水县1+1宾馆房间内,利用其在沂水县城各中学作招生宣传期间获取的高中毕业生信息,猜测账户名及密码后,借用他人电脑,非法登录“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平台”,并对沂水县九名考生的高考志愿进行篡改,将相关志愿统一修改为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致九名考生均未被本人填录的志愿录取。后张某主动投案。

沂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沂水县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鉴于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5年5月5日,沂水县法院判决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另外一起判例发生在河北石家庄。判决书显示,2013年,石家庄影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漫公司”)与宣化科技职业学院签订协议,由影漫公司帮助宣化科技职业学院进行高考招生工作,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则按该公司招录人数给予奖励。

当年8月4日,影漫公司雇佣的闫某甲用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电教室的电脑,打开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通过其所获知的五名考生的相关信息及登录密码,成功登录该五名考生的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将该五名考生所填报的高考第一志愿均修改为宣化科技职业学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闫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的操作,后果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成立。鉴于闫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5年3月11日,桥西区法院作出判决,闫某甲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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