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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消费者之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为真消费者而生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人 不戒
2016-08-23 17: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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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以大无畏之姿态拟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被普遍认为排除了所谓“职业打假人”。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对此规定发生了剧烈的观点碰撞,叫好者有之,反对者更有之,尤其是被动了奶酪的“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几乎是“出离愤怒”了。

“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职业索赔人”

每个行业的从业者都希望给自己的行业冠上一个“高大上”的名称,叫起来“响当当”,听起来“倍儿有面子”,“职业打假人”也不例外。通俗地说,“打假”是“打击假货”的简称,其中的“打击”蕴含了超越“洪荒之力”的可怕暴力。在一个法治国家,合法的暴力通常“垄断”在公权力机关手中,例如常说的“打击犯罪”、“打击违法”就是公安机关等公权力主体承担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打击”这个词是不能随便使用的,“打击”通常伴随着公权力的身影,如果谁都可以拥有“打击”之权,整个社会将陷入恐怖的无序状态。“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来自民间,无任何一部法律授予其行使“打击”之权,其自称“打假”人,显然是蹭了国家公权力之威,进而扬自己行业之名。本来,“打假”属于有关部门小伙伴的法定职权,这下可好,自封“职业打假人”这个名号以后,“职业打假人”群体顿时就成为了有关部门小伙伴的“战友”,煞是“威武”。

实际上,所谓“职业打假人”,干的活儿主要是明知道商家卖假货而故意买假货,然后以受害人身份找商家索要赔偿,把赔偿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可见,“职业打假人”的职业跟假货相关,但其本无打击假货之权,实际上最终目标是索赔。一旦获得满意的赔偿数额,便会立即撤退,几乎不会协助有关部门的小伙伴查处售假行为。因此,看清“职业打假人”的真面目之后,就可以跟“职业打假人”这个名号大声说bye bye了,以后请叫他们“职业索赔人”。

为什么天上会掉下一个“职业索赔人”

“职业索赔人”大概出现于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1994年《消法》首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俗称“退一赔一”。

本来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民事赔偿的逻辑是有多大损失给多大赔偿。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了假货而遭受损失(未因假货致人身或其他财产受损),那么消费者花了多少钱来买这个假货,商家就应当赔偿给消费者多少钱,说白了就是把消费者花的钱再退给消费者。

然而,让众多怀抱法律理想的小伙伴深感悲催的是,法律的理想总是被现实的骨感撞得粉身碎骨。索赔看似简单,实则是一个技术活儿,单是证明一件商品属于假货的难度就会让大多数消费者“望而却步”,而且索赔极为耗费时间和精力,一般消费者多半是法律方面的“小白”,完全没接触过假货和索赔方面的法律,也不懂得怎么样打官司,关键是一听说打官司动辄要耗费好几个月时间,顿时觉得为了那么点赔偿款不值当,立马就放弃了。

于是,或许是为了给点甜头,以此调动消费者索赔的积极性,1994年《消法》做了一次大胆尝试,开创性地规定了前述的“退一赔一”条款,让消费者买到假货后不仅能拿到退款,还能要求增加同等数量的赔偿,这就相当于能拿到双倍赔偿。这样做,似乎既能让消费者拿到更多的赔偿,又能让商家付出更大的卖假成本,两全其美,大善!

但是,事与愿违,双倍赔偿仍然未能让消费者动心,在权衡各种利弊得失之后,还是很少有消费者会在买到假货后,跟商家“死磕到底”。好多消费者可能会怒气冲冲找到商家说理,要求商家双倍赔偿,但是如果商家拿出各种理由加以搪塞,消费者也只能忍气吞声,最终放弃继续索赔。

万万没想到的是,“无心插柳柳成荫”,在“退一赔一”条款的刺激下,一小批“职业索赔人”诞生了。其中,大名鼎鼎的就是王海。

到2013年修订《消法》时,有些小伙伴认为“退一赔一”的力度还是太小,很难调动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于是“大笔一挥”,又将“退一赔一”改成了“退一赔三”,相当于能拿到四倍赔偿。如此重大的利好消息,让“职业索赔人”们高兴得纷纷奔走相告,竞相“开门收徒”,用更大的队伍来迎接国家法律送上的“大礼包”。

更让人惊心动魄的是,2015年《食品安全法》又破天荒地将“退一赔三”提升到了“退一赔十”。立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路高歌猛进,在提升消费者谈判地位的同时,也客观上以高额“回报”刺激了“职业索赔人”群体的一再扩大,据媒体报道,近一两年随着“职业索赔人”数量的猛增,“职业索赔人”的组织化倾向也日益明显。然而,与“职业索赔人”群体蓬勃发展相对应的,真正的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是否随着法定赔偿数额的成倍增长而成倍提高,真正的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水平是否随之成倍上升,市场上的假货是否随之成倍下降,这些都缺乏详实的数据支撑。

到底谁在“欺诈”

“卖假”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实际上按照《消法》的规定,商家“有欺诈行为”的,才触发多倍赔偿。“欺诈”的范围远比“卖假”要广,例如,矿泉水标签的配料表中漏标了“水”或者广告中夸大宣传说某某食品“最好吃”,都有可能构成“欺诈”。

但是,欺诈不是单方行为,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只有买卖双方互动了,才可能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清楚地说明了什么是欺诈,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商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存在主动实施欺诈的行为,正好买家又被商家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误导,错误的买下了商品,即存在被动受欺诈的行为,只有这两个行为同时具备了,才能称为欺诈。

否则,如果买家“独具慧眼”,已经识破了商家的“骗术”,却假装受骗,买下商品,这就不是被动受欺诈,而是变被动为主动,在主动受欺诈了。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买卖双方“施骗”与“受骗”的角色已经发生了互换,买家从之前的“受骗”一方,摇身一变,成为了“施骗”一方。

总体来看,商家“施骗”在先,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买家“以骗治骗”,同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有关部门“被当枪使”

刚才说到,商家因为实施了欺诈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时候问题就来了,是应当让商家承担多倍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行政责任(例如,罚款),相应的,是买家自行按照民事程序索赔,还是让买家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通常的法律思维是采用后者,但是,立法的小伙伴们独辟蹊径,选择了前者。背后的原因或许是出于对某些执法部门的不信任,担心其地方保护,也或许是心疼有些执法部门工作太辛苦,主动为这些部门减负,又或许是抱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信念,试图发动群众的力量,置售假的商家于“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迫使其不敢再犯。

然而,事实表明,“人民战争”没有发动起来,“职业索赔人”倒是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有着正常工作的普通消费者因忙于工作,加之对复杂繁琐的索赔程序唯恐避之不及,大多对多倍赔偿不怎么感兴趣,而“职业索赔人”既然以“索赔”为职业,靠索赔挣钱“发家致富”,自然就以职业之精神,刻苦钻研索赔之程序,以十二分之精力投入索赔大业中,边干边学,边学边干,经验越来越丰富,本事越来越强大,技巧也越来越娴熟。

“职业索赔人”这个行业中的“老司机”通常有着一套成熟的索赔流程,知假买假后,先找商家“协商解决”,商家若肯服软,则给钱“私了”,但是很多时候商家不会这么容易就服软给钱。商家若找借口不赔,“职业索赔人”就会举报到有关部门,要求查处售假行为。如果有关部门不受理举报或者受理后未给商家施压,迫使商家给予赔偿,那么“职业索赔人”会频繁上门找有关部门的小伙伴“谈话”,美其名曰“督促”公务员履行职责。如果发现小伙伴“不可救药”了,则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直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颇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之势。有的部门的“大伙伴”受不了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折磨”,就私下里给商家施压,让商家赔钱了事。

这种现象很值得反思。若是真正的消费者受“欺诈”了,商家折服于有关部门的秉公执法,这属于法律正义的正确实现,必然引来各种点赞,但是,当一个“骗子”A被另一个“骗子”B骗了,这时候有关部门的小伙伴受不了“骗子”B的频繁骚扰,以保护消费者为名,“施法”促使“骗子”A支付多倍赔偿,这本身就是在动用公权力保护一种畸形甚至可以说是已构成违法犯罪的社会关系。有着“善良追求”的法律最终被执行成这个样子,估计当初立法的小伙伴们也是醉了。

回头来看,如果当初设立多倍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给有关部门的小伙伴减轻负担,现在看来,不仅没减轻负担,反而增加了太多工作量。“职业索赔人”是靠索赔获得收入来源的,经常一言不合就到有关部门举报,尤其是2015年新广告法实施后,索赔门槛显著降低,“职业索赔人”纷纷把火力集中到各种违法广告上,更有甚者,一次就举报一百多个企业的广告违法,而在此之前,这个部门平均每年接到的关于违法广告的举报也就一百多件。不可否认,违法就要担责是天经地义的,商家应当为其在广告方面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商家是否有必要因为违法广告而进一步承担涉嫌“欺诈”的多倍赔偿,这就很值得深思了。前文已经分析过,既然“职业索赔人”已经知道广告违法,对商家而言,那就完全不够成欺诈了。

实际上,“职业索赔人”几乎不关注商品本身的质量好坏,他们更关注的是怎么样用最省时省力的方法获得多倍赔偿,他们追求的是以巧取胜。在这种思路的导向下,绝大多数“职业索赔人”把目光对准了商品标签和广告。

据媒体报道,近3年,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接到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14375件。其中,2014年867件;2015年4895件;2016年(截至5月底)8613件,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其增速已经远高于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量的平均增速。在今年前5个月的职业索赔诉求中,针对经营者广告宣传问题的索赔占到了总量的8成以上。

可见,大量的行政资源被“职业索赔人”消耗掉了,而那些真正的消费者的举报却常常因有关部门的小伙伴忙于应付“职业索赔人”的举报而无暇顾及,得不到及时处理。纳税人的钱没有花在最需要它的真正消费者身上,却被那些虚假消费者给占用浪费了。

“社会监督”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

深扒一下,多倍赔偿实际上不是对消费者所受损失的填补,而是对消费者敢于和善于维权的金钱奖励,也就是说多倍赔偿本质上是法律授权的一种有偿社会监督。起初立法的小伙伴们或许是为了鼓励真正的消费者能够勇敢站出来和“不良商家”做斗争,或许是深刻认识到了有关部门执法能力的局限性,转而相信群众的力量,因此一再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固然,社会监督不可或缺,在法治国家,身处任何一个位置的小伙伴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为法治贡献一份力量。但是,事实一再证明,监督只要和有偿挂钩,就很容易失去其“初心”,成为变相的“勒索”,而这样的“勒索”还站在了道义的至高点上,迫使有关部门的小伙伴也为其保驾护航,变成了帮助其“逐利”的工具。更为过分的是,有的“职业索赔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甚至不惜采用“私藏或私带过期食品”等极端方式制造假案。在小伙伴们的帮助下,好多“职业索赔人”拿着三十万以上的年收入,甚至有的还拿着百万以上的年收入,而辛辛苦苦为“职业索赔人”服务的小伙伴们却拿着每月三四千块钱的微薄工资,那些被假案“误伤”的所谓“无良商家”在支付多倍赔偿后,只能关门停业,卷被子走人,留下落寞的背影。

社会监督也不是万能的,一旦超过了社会监督的负重能力,社会监督就会变得扭曲。即使真正的消费者被多倍赔偿这一针兴奋剂刺激起来了,恐怕也早已淹没在“职业索赔人”浩瀚的举报和诉讼卷宗中。

有兴趣关注立法的小伙伴可能已经注意到,近些年的立法越来越重视社会监督,似乎已经有些痴迷社会监督了。之所以痴迷社会监督,或许是认识到了有关部门执法资源的有限,或许是出于对某些执法小伙伴的不信任。现在看来,社会监督似乎也不是那么靠谱,更为严重的是,有偿的社会监督已经走入了歧途,确实到了需要反思的时候了。

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形势,在立法路径选择上,是继续采用有偿社会监督的方式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还是想方设法给有关部门的小伙伴赋能,让小伙伴们更好履行“打假”职责,抑或回到源头看看,是否可以通过调整经济结构,让假货失去生存的空间,尚需认真思考。

当然,在《消法》修改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只能在《消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在《消法》已经明确将适用范围限定在“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前提下,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将“职业索赔人”这个假消费者排除在外,只是说出了“生活消费”的应有之义,完全不存在违反《消法》或者《立法法》之嫌。至于如何判断谁是“职业索赔人”,则完全可以把证明责任交给商家,让商家“发愁”去吧。

(本文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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