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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后我就成了你:《网约车办法》逐条解读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人 须空
2016-09-02 17:12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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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以此文恭贺《网约车办法》“满月”。

掐指一算,《网约车办法》已经颁布一个月了,有多少小伙伴还没读过这个办法的原文呢?不用不好意思啦,没读过才正常,法条是很枯燥的,谁没事找没趣呀?现在有一个机会让你可以一边读法条,一边偷着乐,你要不要试一试?来吧,别犹豫了,准备好纸巾,陪着须空一起逐条读《网约车办法》的原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趣解:擦擦眼镜,让我仔细看看,看清了,这是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虽然前面加了“网络预约”几个字。痴迷分享经济的小伙伴可以洗洗睡了,这不是汽车分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窃以为,这里的“多样化出行需求”恐怕是指网络预约出行需求,而不是传说中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于是,互联网+出租汽车,就生了一个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娃。不谈发展,却以规范当头,显示了互联网约车已然破坏了市场秩序。)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和往常一样,经营活动被纳入了调整范围,但是啥叫“经营”,在“经营”与“非经营”之间一直存在一个灰色地带。这些年,有关部门的小伙伴一直被什么是“经营”所困扰,尤其是在一线工作的小伙伴更是不胜其烦。现在问题又来了,拼车出行算经营么?)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的最大本事是“整合”,能够把所有“看得惯”和“看不惯”的、“有价值”和“没价值”的、刚有“痛点”和“痛”了很久的,全给整合了。可惜,这次遭遇“滑铁卢”了,还是未能把传统的出租汽车整合进来。而且,好像不对,咋感觉是传统出租汽车把互联网出行平台给整合了,要不为什么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而不叫“互联网出行服务”呢。互联网平台有没有一种“凌乱”的感觉,撒了那么多钱补贴乘客和司机,最终换来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么一个身份。)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一锤定音,平台就是出租汽车经营者。估计各路资本已经哭晕在厕所?高大上的互联网出行方式终归还是被出租汽车收编了。姜还是老的辣,不服不行。这些天,有一首老歌可以焕发第二春了,互联网出行平台对着传统出租汽车公司深情开唱:长大后我就成了你……)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在城里,公交永远是老大哥,出租汽车只能当小弟弟。老大哥优先很正确,但是在老大哥自己还没富起来时,是不是也不让小弟弟富起来,貌似大哥和小弟并不是天生的对头。“适度发展”是否可以理解为“数量控制”呢,有些小伙伴在偷着乐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只能理解为网约车的档次和价格都必须高于传统出租汽车么?是不是低于传统出租汽车也可以呢,毕竟市场有正常的需求,也有一大把低端的车辆候着呢。另外,“高品质”这个词似乎用得有点怪怪的,如果与网约车对应的是“高品质”,那么跟传统出租汽车对应的又是什么呢?“有序”其实就是“稳定”的另外一种表述方式,也是一个永恒正确的追求,真心希望,把不属于“高品质”的那一块蛋糕切下来留给传统出租汽车后,能够实现有序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从这条开始,市县政府的小伙伴站到前台了。恐怕不同地方会有不同的想法。如果想除外的地方多了,互联网平台的程序员们就不会下岗了,得忙着在同一平台里为不同城市设计不同的价格算法。另外,弱弱问一句,这款规定发改部门的小伙伴知道么?好像《价格法》里说过,谁如果想搞政府指导价,是得经过发改部门审批的哟,市县政府的小伙伴如果嫌麻烦,还是别搞政府指导价,放手把定价权交给市场吧。)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指导”一词大有来头,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查查“三定”规定。“三定”规定里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着,指导着,《网约车管理办法》就出台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分工很明确,政府承担领导责任,交通厅承担指导责任。“指导”的意思是,我有说话的权利,但是你可以不听。)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交通局成为一线执法部门了,运管局、客管处等隶属于交通局的二级单位可以管网约车吗?互联网平台可以对运管局、客管处的小伙伴说不吗?估计《行政处罚法》又要面临考验了。另外,如果能够溯及既往,济南那个“专车”第一案,还真有可能存在主体的问题。)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惜字如金!说实话,估计没多少人知道“其他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些部门。不过别急,到时候有关部门自己会站出来的。)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线上线下”就是O2O的正确法律表达方式吧。)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出行领域竞争异常激烈,估计没有三板斧的企业是不敢进来的。税务部门的小伙伴也露面了,不知道“等”字里面还包含了哪些尚不愿意露面的部门。各市县交通局的小伙伴得抓紧申请预算给监管平台扩容了,不然海量的出行数据接进来会把系统整崩溃的。)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顺便问一下在平台上班的小伙伴,如果不签协议,微信、支付宝会把车费转给你们吗?还有,银监部门的小伙伴是不是想说一句,那啥,雷锋同志,下次可不可以替我把《网约车平台电子支付管理办法》也制定了。)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似曾相识,原来这项规定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见过,似乎一字不差。没错,有好东西,就直接拿过来!)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通篇来看,平台不在每个城市设个机构、雇几个人恐怕真玩不转,单是对“数量控制”进行公关就是一项长期的辛苦活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貌似规范网约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没出生,地方性法规想规定什么是不用听规章安排的,所以这项规定的意思应该是:条件已经够多了,市县政府和交通局的小伙伴就别琢磨增设其他条件了。)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头一看,有外资背景的互联网平台还真不少。看来,互联网出行还真是一个“香饽饽”,连万里之外的歪果仁情不自禁都想来咬一口。)

第六条(略)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虽然《行政许可法》已经规定过了,但是本条予以重申,各地交通局的小伙伴们得注意了,程序很重要,不守程序的后果很严重。)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限定了经营区域,就不能跨区域经营了,外地车是不是很失望、很伤心、很难过?但是,能怪谁呢?要怪,恐怕只能怪老妈当初没在中心城市给自己找一个老爸。)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很规范,不同意也得给不同意的证据。常听人说,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一周年了,法院的小伙伴欢迎大家有啥不服就去“告一告”。拿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不是就可以去法院立案庭送材料了呢?记得排队哟。)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数一数,搞一个网约车平台到底需要办多少个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不想干了得提前通知交通局的小伙伴,不能任性玩失踪的。)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摩托车、三轮车、大巴车是不能用做网约车的,别再调皮了哟。)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北斗导航又能大卖了,会数钱数到手抽筋吗?股市是不是也能大涨了,另外,有一个疑问,应急报警装置是用来保护司机还是保护乘客?约车软件中嵌入的应急报警功能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定位?)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伙伴们猜一猜,各市县的车辆标准会不会比传统出租汽车高?以后是不是一言不合就能约一辆奔驰、宝马甚至劳斯莱斯、保时捷,有没有很期待?但是,网约车平台现有的低端车辆咋办?是回家呆着还是转去做顺风车?)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专业挖坑三十年!好隐蔽,还是得去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所变更车辆性质,虽然改成了“预约出租客运”。)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真是一个大大的礼包,市县政府的小伙伴有没有高兴得合不拢嘴?不过,这款规定的意思是各市县政府可以规定不变更车辆性质呢,还是连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省掉?抑或是可以规定更加复杂的条件呢?是不是给了市县政府小伙伴一个脑洞大开的机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贴心的规定,以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坐网约车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这是必须的吧。)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政府的小伙伴有没有感觉很累,这里还得规定“其他条件”。小伙伴们有没有发现,网约车管理一会儿是部里事权,一会儿是地方事权,有摇摆哟。)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驾驶员证的发放都交给市级交通局了吗?市级交通局的小伙伴最近是不是在天天加班、日日熬夜。“考核”恐怕是一道坎,那些不爱学习的司机小伙伴们,你妈有没有叫你回家看书啊。交通部门的小伙伴们真是辛苦了,人、车、户三证齐全的规定终于写完了。话说你们可能也不想写这么多,但是国务院412号令是这么写的,你们只能照办,否则连一个许可也设不了。)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平台不再帮司机打酱油了,得自己给自己打酱油。平台终于成为了驾驶员的坚强后盾,以后有困难就可以找平台了。)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这又加了两个要求,平台要不要再哭两声?一是得花钱给车辆买保险,平台的小伙伴们是不是又该考虑融资了;保险公司的小伙伴们是不是早就准备好开发保险新品种了?二是保证线上线下一致,估计平台感觉有点憋屈,为啥总让我做保证呢,我有那个能力做保证么?而且,乘客是不是也应当有点注意义务,仔细看看来的车有没有被调包呢?)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以后,驾驶员就是平台的人了,平台可得罩着点哟。当然,平台如果不想收小弟,那就别签劳动合同。又是线上线下一致,问题是驾驶员如果把账号给别人用,平台能及时发现么?)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留痕存迹是平台的强项,毕竟有大数据和云计算了嘛。)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拼服务,平台不怕!)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可以给电子发票吗?呼叫,呼叫,请求税务部门小伙伴支援。)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以后不允许补贴了么?整个人的感觉都不好了。如何判定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呢?数学界的学霸们可以去各地交通部门应聘做执法人员了,说不定哪天还能获得“诺贝尔数学奖”提名。)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传统出租汽车是分地盘的,万万没想到,网约车也分地盘。祈祷吧,下辈子投胎到中心城市。不过,还好,这条规定还是开了一个口子的,哪个呆在北京的小伙伴如果想打个网约车去廊坊见见网友,还是可以的。)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貌似这是第二次出现保险了吧,承运人责任险和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是啥关系,傻傻分不清哟。司机、乘客、第三人的保险都买齐了没?要不要再规定一条?)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网络安全法》尚未出台,《网约车管理办法》做试点。)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还是那句话,好服务才是王道。)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略)

(个人信息保护很重要,但也很困难。平台无力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无限责任,但又很难划清平台的责任边界。明显感觉脑子不够用啊。)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持证进平台,无证站门外。啥叫“合乘”,且听市县的小伙伴分解。)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曾经的“黑平台”如今合法化了,今后还会出现“黑平台”么?下一个风口,谁来颠覆网约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说实话,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真不大好用。我有一个梦想,希望信息共享能够倒逼监管平台升级,让执法的小伙伴们也切实享受享受信息化的红利。)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这是一个承诺吧。你信吗?反正我是信了。互联网+给执法的小伙伴们带来了福音,以后小伙伴们再也不用满大街查黑车了,上平台搜搜就能抓一大把。)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平台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以后得定期迎接检查了,做好欢迎的横幅了吗?对了,提醒大家一下,不能做横幅了,还是用电子显示屏打出欢迎的标语吧。还有一个疑问,谁组织检查?是省、市、县都组织吗?这样的话,平台似乎可以考虑设立迎检办公室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你学会进平台取证了吗?执法的小伙伴们,抓紧时间学习哟,最好是报个班,包过的那种,不然会被下岗的。)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看见了没,有关部门都亮相了。这么多婆婆,平台的小伙伴们有没有怕怕的感觉。)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信用记录来了!凭信用行天下的日子还会远吗?)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黑名单也来了!你还敢违法吗?另外,悄悄问一句,有想去行业协会谋个职位的小伙伴吗?待遇从优,最低工资+五险一金。欲报名从速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比了一下,本款的罚款额度比《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的额度要高,果然网约车是高大上啊,开传统“黑车”的小伙伴们心里是不是要好受一些了?)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开私家车的小伙伴们小心了,如果没拿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今后还是别在平台拉活了,不仅自己会挨罚,平台也得担责,自己人何苦为难自己人呢。)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造假么?请不要侮辱我的智商,提高一点造假的水平好不好,别让我不戴眼镜也能看出来你是在造假。)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都说平台有钱,可是,如果罚单如雪花般飘来,平台的小伙伴们是不是也会吐血?)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车主要不要挨罚?另外,线上线下一致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平台的小伙伴们,你们就等着去银行排队交罚款吧。)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双罚制,平台挨罚,驾驶员也得挨罚,真是哥俩好。)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按照啥规定呢?市县交通局的小伙伴们,又来活了,车辆入门标准制定好了没?车辆运营标准也得制定哈。)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超出地盘拉活是要付出代价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备案是一个细致活,可别漏报哟。漏一个就是5000大洋,一个月工资就没了。)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制定标准、制度估计都没问题,能落实不?平台的小伙伴们自我评估评估。但是啥叫“落实”呢,会有争议哦。)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万一断网怎么办?系统崩溃了又该怎么办?)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作为大哥,带不好小弟也是要挨罚的,除非你能证明你已经尽力了。)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严重违法行为适用吊销是没问题的,但是对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也适用吊销,恐怕就得先问问法官可不可以了。执法的小伙伴们,要不搞个专家研讨会,咨询咨询法官,看法官认不认可这么做。)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印象中,交通方面的立法很少有罚款200元以下的,这是一个好现象,说明已经开始向交通安全立法学习了。)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带着发现问题的眼光读到这里,终于有了重大发现,前面的条文没有规定携带义务,而这里出现了未携带的罚则。)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这是很久很久以前的问题了,有了平台,就“so easy”了。不过,如果导航地图导出来的线路事后发现绕道了,算故意绕道么?脑洞再开大一点。)

(三)违规收费的;

(钱是不能乱收的,平台上都有记录呢。)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对于报复行为,仅仅罚款200是远远不够的,还得请求警察蜀黎介入哟。)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点个赞!将撤销和吊销放在一起看起来特和谐。)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绝对是一个杀手锏,醒醒吧,小伙伴们,这是大招,很厉害的。)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如果平台内部工作人员偷偷泄露了乘客个人信息,怎么办?平台需要担责么?平台的小伙伴们,可别学坏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啥叫“合乘”?市县政府的小伙伴们,史上最为艰巨的任务来了。“合乘”与“黑车”之间有一个大大的灰色地带,谁能把这个地带整清晰了,谁就一定能入选“全国十大杰出小伙伴”。听说有的市县的小伙伴已经在琢磨制定合乘管理办法了,好期待看到一个又一个让人脑洞大开的奇思妙想。)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小伙伴们,比一比谁先达到60万公里吧。第一个达到的小伙伴可千万别把车子报废了,直接送给博物馆吧,很有历史纪念价值的,这可是全世界第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网约车。另外,貌似有的市县的小伙伴打算给网约车设定6年的经营期限,似乎有了8年的使用年限,就不用重复设经营期限了吧,何况出租汽车那6年的经营期限实际上是数量控制下的经营权持有期限,不是一回事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各地的小伙伴早已行动起来了吧?需要制定的东西不少哟,只剩两个月时间了,能完成任务么?恐怕得倒排工期吧。)

(最后,再说一句。网约车办法的出台,就像足球比赛一样,上半场刚结束,下半场就看各个市县的小伙伴怎么踢了。总体感觉,上半场的最大成就是把网约车变成出租汽车了。下半场貌似有两种踢法,其一是再来一脚,把网约车进一步变成传统出租汽车;其二是换个脚法,把传统出租汽车变成网约车。至于怎么换,且听下回分解。)

【附件】读后感

1.盼望着,盼望着,互联网约车合法化了,分享经济要看顺风车了。

2.合法化的成本很大,违法的成本也不小,可以继续融资么?

3.一胎生了个娃,叫“出租汽车”,二胎放开了,又生了一个娃,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个娃该怎么带?

4.上面说,互联网约车属于地方事权,不宜全国统一规定;下面说,我们一个地方一个地方出规定,多麻烦呀,上面整一个统一的吧。于是就荡秋千,荡到这头,是地方事权,荡到那头,是部里的事权。

5.部里的事权基本上整明白了,但是地方的事权才刚开了个头。

6.“数量控制”是网约车的命门,一旦捏住了命门,网约车真的就变成最初的手机软件预约传统出租汽车了。

7.压力已经转移,市县政府的小伙伴们能抗住么?有权可别任性哟。

8.阵地也该转移了,平台的小伙伴们,收拾行囊,到最需要你们的城市去吧,从近期的情况来看,你们还不够努力哟。

(全文完,本文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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