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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学者尹明淑:朝鲜“慰安妇”问题的两大争论焦点

[韩]尹明淑(上海师大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黄永远 译
2016-09-17 18:0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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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慰安妇”问题的由来

1945年8月15日正午,日本裕仁天皇通过广播发布《大东亚战争终结诏书》,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内容。这一所谓的“玉音放送”据说是天皇在前一天就已事先录制好的。在美国的庇护下,宣布战争“终结”的裕仁天皇并未被追究发动太平洋战争的责任,而且在其后长达2年零7个月之久(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的远东国际军事裁判(以下简称“东京审判”)上也没有被作为战犯起诉。

东京审判对包括日本的甲级战犯东条英机在内的28名战犯进行了审判。其中,东条等7人作为甲级战犯被处以绞刑,而其余的18名,则分别被处以有期(2名)和无期(16名)徒刑。然而,1952年,在日本按照《旧金山和约》恢复独立自主地位之后,包括7名甲级战犯在内的14名死者,却从“战犯”转为了“因公死亡”,并于1978年被合祀于靖国神社。1979年,《朝日新闻》报道了甲级战犯合祀于靖国神社的消息,合祀问题遂成为中日韩三国历史争端中的一大焦点。

当然,影响中日、韩日双边外交关系的历史争端不止于此。其中,备受世界舆论瞩目的议题当数日军“慰安妇”问题。

东京审判并非完全没有提及日军慰安所、“慰安妇”问题,问题在于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的。从结果来看,日方为自己辩护,声称下令设立和扩充军队慰安所是为了预防中日战争爆发以后日军大规模的性犯罪。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远东国际军事裁判速记录》(第265号)中儿玉久藏的证词。儿玉曾于1940年3月到1944年6月供职于陆军省兵务科。在东京审判中,他针对日军所炮制的各类战争犯罪对策陈述了证言。其中,关于士兵的健康对策,儿玉列举了编纂《战时服务提要》(教育总监部,1938年)和《战阵训》(陆军省,1941年)、陆军省向中国派遣视察团(1939年)、下达“慰安设施”的设立及扩充指示等几个方面予以说明。在此,我们着重来看一下《战时服务提要》。这本小册子是分发给初级将校的战地服务指南。该书第八章(“人马的卫生”)中讲到:关于性病,应当积极探索预防办法;要完善慰安所的卫生设施,有必要彻底杜绝士兵和非指定的“卖笑妇”(妓女)或当地居民接触。1938年3月4日,陆军省向驻华日军下达了设立军队慰安所或征集“慰安妇”时务必进行直接管理的指示,上述的《战时服务提要》正是在这一指示下达之后发行的。

那么,占领地的性犯罪是否如其所言得到了预防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虽然日军宣称设立慰安所是为了实现维持治安(防止强奸等)、预防性病、防谍等目的,但是慰安所根本没有发挥上述功能。日军慰安所制度造成的结果是:在日本政府和军队的主导、干预下,慰安所内的强奸和强制卖身被“合理化”,而慰安所之外的性犯罪却丝毫没有减少的迹象。

1944年8月被中国军队解救出来的中国、朝鲜慰安妇。前列中坐者为朝鲜慰安妇。

争论焦点一:“强制征用”与否

关于日军“慰安妇”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大纠缠不清的争论焦点。一是朝鲜“慰安妇”的动员方式是否是“强制征用”,一则是“慰安妇”是否是“公娼”。围绕这两大争论焦点,日本右翼势力和受害者及民间团体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这两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直接关系到在慰安所制度和“慰安妇”问题上日本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责任。

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总是离不开对个人的赔偿这一前提。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社会已经认识到日军“慰安妇”的主体是朝鲜女性,而征集朝鲜女性的形式主要是就业诈骗和人身买卖。因此,90年代初旨在解决“慰安妇”问题的运动方兴之际,否认国家责任的势力就曾公然叫嚣朝鲜“慰安妇”并非强制征用所得,因此不能算是国家犯罪的受害者。但是,他们的观点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他们缺乏对殖民统治的认识。换言之,他们忘记了上述朝鲜“慰安妇”的征集方式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当时朝鲜是日本的殖民地。殖民地出身的“慰安妇”和占领地出身的“慰安妇”两者在动员方式上是存在差异的。最根本的不同点在于:针对占领地的女性,很多情况下是日军直接进行动员;而在殖民地,日军则大可不必亲自动劳。原因如下:

第一,在此之前早已移植至朝鲜的公娼制度(政府许可的合法卖淫)的机制被运用到“慰安妇”的动员之中,当时出现了不少募集女性的朝鲜中介。尤其是到1940年以后,随着《职业介绍令》的修订,朝鲜总督府开始可以在国家总动员的体制下以“偏方”的形式对这些中介进行管理。对于日军来说,既然存在可以藏身于幕后的“绝佳”形式,又何必要去选择将会引发朝鲜人反抗的方式来强征“慰安妇”呢?总之,在殖民地朝鲜,即使不动用日军的武力,也可以征集到“慰安妇”,而这一切都因为朝鲜是日本的殖民地。

第二,朝鲜虽然是日本的殖民地,但是并不意味着日本帝国主义就可以为所欲为。1919年爆发的“三一运动”,使得日本不得不将统治方式从“宪兵政治”转换成了“文化政治”。可以说,“三一运动”对于日后日本的殖民统治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例如,朝鲜直到1944年才开始实行征兵制,这是因为日本无法确保朝鲜青年一旦握起了枪,他们会将枪头对准谁。因此,日军无法用枪头顶着朝鲜女性,强制征用她们充当“慰安妇”。而且,当时朝鲜的贞操观念占据着社会的支配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大规模出现日军直接强征女子的事态,那么对于朝鲜总督府来说,势必会影响其境内的治安,乃至动摇殖民统治的根基。

由此来看,就朝鲜“慰安妇”来说,在追究日本政府对于慰安所制度所应承担的国家责任时,就不应只限于战场上的战争犯罪,还要同时追究日本帝国主义对于殖民统治的责任。

韩国“慰安妇”少女像

争论焦点二:是否是“公娼”

否认日本国家责任的“否定派”的另一大主张,就是日军“慰安妇”和当时日本国内及其殖民地依法实施的公娼制度下的公娼是一回事。换言之,“慰安妇”和公娼一样,都是合法的,而公娼又是自愿从事性交易的女性,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国家责任。

在细究类似主张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知道日军慰安所制度是缘何产生的。根据原日本陆军军医团的研究,日军认为当时日本国内的公娼制度是最为理想的形式。即由政府设立清洁卫生的慰安设施,并加以管理,以供日军将士安全地利用。为此,日本的公娼制度基于法律形式被移植到了朝鲜。然而,不同于殖民地,占领地又是另一回事。为了确保占领地的治安等其他秩序,日军无法完全无视中国的当地政府,即便后者在权力上不及日军。为此,日方建立了与日本国内和殖民地的公娼制度体系相仿的日军慰安所。

从慰安所的诸种类型来看,最早的慰安所应该是由军队直接运营的。比如,南京大屠杀之后在上海杨家宅设立的直营慰安所就是典型的例子。该慰安所因为军医麻生徹男的报告而为学界所熟知。慰安所最初应是由军队直接运营。但是,随着日军在中国境内的性犯罪日益频繁,中国人民的反日运动不断高涨。为此,如上所述,日本军方为了控制战争犯罪,而下达了设立、扩充慰安所的指示。此后,日军的战线不断扩大,日军慰安所的需求也急剧上升,以至于日军无法再进行直接运营。因此,模仿公娼制度——这一日军所认为的“理想形式”——的慰安所就应运而生了。这一类型的慰安所有专门的经营者,通过这些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后,这一方式逐渐扩大。按照时期和地域的不同,慰安所的形态也存在着差异。有些地方是民间经营者手中的“游廓”(妓院)或“料理店”被充当慰安所,以供军队利用,这也可以说是代替军队直接运营的一种方式。

大部分的日军慰安所都有经营者,他们针对前来的军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军票或门票),这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因为虽说是在占领地,日军也不可能凭空建立全新的体系,只是将已有的方式适用到占领地而已。可以说,日军慰安所制度是在近代以后确立的公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换言之,正是因为模仿了公娼制度的运营体系,日军慰安所才和公娼(游廓)的运营机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那么,是否如日本右翼势力所主张的那样,公娼和“慰安妇”是一样的呢?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所比较的对象是“公娼”和“慰安妇”,而并非“游廓”与“日军慰安所”。如果落脚点在于“慰安妇”的话,那么关注的焦点其实是作为个体的女性。然而,这一问题决不能只停留于个体层面,而要上升到宏观的结构性层面予以把握。我们应该认识到,日军慰安所制度是国家(日本政府及军队)和慰安所制度下的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而对女性肆意施加暴力的国家犯罪。

如上所述,我们聚焦于以朝鲜“慰安妇”受害者为中心的日军慰安所制度,考察了韩日两国间日军“慰安妇”问题的一个侧面。在此,笔者还想指出,今后要跳出仅仅局限于追究日本对于“慰安妇”问题的国家责任这一思维模式,从更宽广的视野来思考这一问题。也就是说,今后要将我们的关注视野从日军慰安所制度扩大到日本帝国主义所制造的所有性暴力的类型。

同时,众所周知,“慰安妇问题”并非只是韩日两国间的问题。日军“慰安妇”的受害者遍布日本侵略战争铁蹄所践踏的所有国家和地区。因此,为了恢复受害者的人权和尊严,各国的人民、活动家、研究者都应该携起手来,并肩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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