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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系坦白从宽具体化规范化,非一律从宽

中新网
2016-09-03 11:4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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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网9月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今日介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应该说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一个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国防交通法、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及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认罪认罚从宽刑法早已有之,这次作为专门制度提出来进行试点,可不可以说是在坚持罪责罚相当的前提下,主要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万春表示,我们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应该说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一个做法。

万春介绍,在我们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这次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改革,就是在总结以往适用坦白从宽政策基础上把它具体化、制度化的举措。

万春同时表示,这项制度的前提仍然必须以保障司法公正为前提条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就使原来坦白从宽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

另外,对于会不会出现同种情形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处罚的情况?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另外,为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最高检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里包括在程序上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将来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能够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

万春强调,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从宽到什么样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就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的,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介绍,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考虑的,认罪认罚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具体情况来决定刑罚。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也不例外。

沈亮强调,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也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

沈亮指出,如果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后,大家担心会不会出现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从制度上如何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

对此,万春回应称,如何有效地防止在诉讼中发生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的现象,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制定每一项制度必须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万春表示,在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工作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权钱交易腐败问题。

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然必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有矛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仍然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首先,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二是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仍有提出复议、提请复核的权利。

三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证明和量刑建议具有最终裁定权,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或者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证审判的情形,法院有权不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被告人、辩护人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最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加以纠错。

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本文原标题为《最高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具体化》《认罪认罚从宽试行,最高检回应如何防止权钱交易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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