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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保护“职业索赔人”

澎湃新闻特约撰稿人 不戒
2016-09-05 15:2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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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立法的小伙伴恐怕都知道,1993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出台了一部很有名气的法律,开创了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没错,这部法律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消法》首次规定,经营者要是胆敢“欺诈”消费者,就得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双倍赔偿消费者。

尴尬的《消法》和作为“不速之客”的职业索赔人

据说,《消法》创造性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刺激消费者买到假货后的维权积极性,让沉默多年的消费者不再沉默,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跟无良商家“死磕”。但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没有换来消费者的实际行动支持,或许是广大消费者不懂不会不愿维权,或许是维权程序太繁琐,让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望而生畏,又或许是消费者不差钱,对多出的一倍赔偿不感兴趣,据媒体报道,《消法》生效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居然没人用过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说,这个被视为“伟大发明”的制度,这一年多时间一直在睡大觉,堪称“睡神”。

或许谁都没猜到,真正将《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唤醒的,是来自渤海边的一个二十出头的小伙子。如果按照时下的说法,这个小伙子当时也算是“小鲜肉”级别的人物。据媒体报道,在1995年的那个春天,这枚“小鲜肉”陪着亲友抵达了京城。“小鲜肉”跟一般的小伙伴不一样,他是一个很有定力的硬汉,初到京城,并未被繁华的景象迷住双眼,倒是无意中看见了《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

当“小鲜肉”的两只眼睛与《消法》的那两行铅字相遇的一刻,“小鲜肉”做了一个让自己这辈子都引以为豪的决定,那就是“试一试《消法》的规定好不好用”。不试不知道,一试真难搞,“试用”《消法》的过程并不顺利。“小鲜肉”选了一家“高大上”的商家,挑选了两副假冒名牌的耳机,以受害人身份向商家索要双倍赔偿。起初,商家很强硬,不肯服软。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小鲜肉”下定决心索性“干一票大的”,又追加买了10副耳机。

幸运的是,“小鲜肉”知假买假的英勇事迹“不经意间”被媒体知道了,刹那间“小鲜肉”就被诸多媒体贴上了“打假英雄”、“维权斗士”等响当当的标签,成为了当时的“网红”、舆论的焦点,一时无人能出其右。在媒体舆论的强大攻势下,商家终于扛不住了,老老实实“退一赔一”。这次成功的索赔经历,以中国“职业索赔第一案”的荣誉载入了史册,也给了“小鲜肉”巨大的鼓舞,于是当代中国职业索赔的现象级人物开启了自己索赔的职业生涯,一干就是二十余年。然而,自然规律最无情,岁月终究是一把杀猪刀,在杀猪刀的磨刀霍霍之下,任何一个“小鲜肉”都会变成“老腊肉”。今天,昔日的“小鲜肉”已经成长为中国职业索赔界的宗师级、殿堂级人物,更有人称之为“教主”。

回顾“小鲜肉”的成长历程,实际上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如果没有当时的媒体、专家,以及某些力量的支持,“小鲜肉”也不可能走到今天这样的高度。在初期遭遇困难时,“小鲜肉”曾求助于一位曾经深度参与《消法》立法的资深专家。而这位资深专家当时正对《消法》的实施状况极度不满,甚至可以说是很失望,很郁闷,很焦灼。在真正消费者不肯站出来以一往无前之干劲勇敢而执着维权的情况下,为了另辟蹊径,打开职业索赔的局面,以实际行动支持“小鲜肉”,资深专家亲自出马,“假冒”“消费者”到某个商家买了两幅假画,试图将刚被唤醒却还睡眼朦胧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彻底惊醒。俗话说,“行家一出手,就知道有没有”,资深专家牛刀小试,自然是旗开得胜,商家只能乖乖地将双倍赔偿如数奉上。

在职业索赔人、专家、媒体以及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职业索赔的形势越来越好,号称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职业索赔人的数量也越来越多。2013年修改“消法”时,国家立法又送给真正的消费者一个大大的“礼包”,将“退一赔一”提升到了“退一赔三”。一年多之后,《食品安全法》又将食品领域的多倍赔偿飙升到了“退一赔十”。但是,大量的消费者依然不为所动,依然一如既往地呆在家里做一个个安静的美男子。这些礼包似乎并未装进真正消费者的腰包,而是进入了职业索赔人的口袋。

国家立法在一路高歌猛进不遗余力保护真正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作为不速之客的职业索赔人队伍却在不断壮大,甚至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可谓是“无心插柳柳成荫”。随着职业索赔人队伍的膨胀,越来越多的问题浮出了水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职业索赔这个独特的“中国现象”。其中,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也是最为基础和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消法》保不保护职业索赔人这个群体,这么多年来是不是一直都把《消法》“玩坏”了?接下来,请小伙伴们跟不戒一起反思反思这个关键问题。

神圣的《消法》到底保护谁

先简单说说什么是职业索赔。通俗地说,职业索赔干的活儿主要是明知道商家卖假货而故意买假货(即知假买假),然后以受害人身份找商家索要赔偿,把赔偿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说白了,就是以索赔为主要谋生手段。自从有了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那天开始,关于职业索赔人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就不绝于耳。有一种很主流的观点认为,只要买家购买了商品,那他就当然是消费者,不应当究问其主观目的是为了索赔还是自用抑或送人。实践中,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小伙伴们似乎也没有审查过买家的主观目的。

对于这种观点,不戒也是醉了。万万没想到,《消法》这么一部神圣的法律居然一开始就被“玩坏”了。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翻翻《消法》,《消法》第2条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的“为生活消费需要”七个字如果说的不是主观目的,那又是啥呢?只要学过汉字的小伙伴,恐怕都能理解《消法》这一条的意思。很明显,只有主观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去买东西才算是消费者,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个主观目的是“消费者”这一概念的核心构成要素,凡是与这个主观目的不一致的,都不是消费者。

不戒实在感到很困惑,那些主张不问主观目的的小伙伴,是眼神不好,没看见《消法》第2条的规定,还是本来看见了,却囿于某些难言之隐,刻意无视呢?这是一个很“深奥”的问题,明显感觉脑子不够用了。既然《消法》已然规定了“消费者”的主观目的,那小伙伴们恐怕就得长点记性,今后别再说认定“消费者”时不问主观目的了。

在搞清楚主观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的买家才是消费者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生活消费”,进一步说,必须整明白什么是“消费”。闲极无聊之余,不戒翻了翻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那本广为流传的经典之作《现代汉语词典》,估计绝大多数小伙伴都是看着这本词典长大的,这本词典的权威性应当是没有多少疑问的,比那些市面上满嘴跑火车的“专家”不知要靠谱几千倍几万倍。

《现代汉语词典》对“消费”做了一个很精辟的解释,即“为了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财富”。从《现代汉语词典》的这句话解释,可以得出两个很有价值的信息。

其一,与《消法》不谋而合,《现代汉语词典》也把主观目的作为“消费”的核心构成要素,“消费”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生产或生活需要”。可见,不单是《消法》关注“消费”的主观目的,《现代汉语词典》也关注“消费”的主观目的。这再次验证了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消费者”,是必须要究问这个人的主观目的的。不戒有一个大胆的猜想,或许当初小伙伴们在起草《消法》时,是认真学习过《现代汉语词典》的,要不怎么能在《消法》“消费者”的概念中能依稀看到《现代汉语词典》的影子呢?

其二,“消耗物质财富”是“消费”的最本质特征,“消费”就是要对物(泛指实物和劳务)进行消耗,通过对物的消耗,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小伙伴多种多样的需求。说白了,买东西就是为了消耗,在这里,可以借用老人家的一句话,凡是不以消耗为目的的购买,都是“耍流氓”,都违背了“消费”的本质,因此,这样的买家都不属于“消费者”。至于《现代汉语词典》在这里所说的“消耗”是买家亲自消耗,还是买家的亲人消耗,或者是买家慷慨地送给别人由别人消耗,就在所不问了。只要是为了消耗或者说为了物尽其用而购买,就是“消费”。

显而易见,对于那些为了索赔,以索赔为谋生手段,或者靠索赔赚钱养家的职业索赔人而言,买东西的主观目的完全不是为了消耗,而是为了索赔,根本上是为了赚钱或者说是谋利。如果以索赔为生的人多了,聚集了一个群体,那就形成了一个行业。这个行业专盯跟“假”相关的商品,凭借自己的火眼金睛、法律储备、师传经验等所谓“专业素养”预先判断某个商品是否涉假,在判断涉假后,专门投资购买明知涉假的商品,从而获得多倍赔偿。这个多倍赔偿扣除索赔过程中的交通、人力等成本,剩下的基本上就是行业的利润。

从这点来看,已然形成一个行业的职业索赔人,似乎已经摇身一变,成为了一种新型经营者。对于这个经营者,有关部门的小伙伴是不是应当按照传统的监管思维,以保护老百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将其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进而对其进行征税呢?有关部门的小伙伴在窃喜了吧,又可以脑洞大开了。有木有?

严谨的小伙伴可能会追问,“为生活消费需要”是主观目的,在诉讼实务中,判断主观目的可是很困难的。不戒承认,判断主观目的确实是一项很苦逼的活儿,很难做。但是,难做并不意味着就完全不能做,也不意味着小伙伴们可以不做,毕竟《消法》的规定摆在那儿,“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消费者的核心构成要素,不容忽视,不容回避,更不容曲解。如果不做,那就是实实在在的不作为,甚至有些涉嫌“玩忽职守”了。虽然这么多年没有谁站出来追究过“玩忽职守”,但是好像有句话这么说过,过去不追究,并不等于现在不追究,更不等于将来不追究。何况,证明买家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在经营者一方,有了经营者不遗余力地举证证明,小伙伴们只需要居中裁判就是了,貌似没那么费劲吧。

通过上面的分析,小伙伴们是不是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原来《消法》早就规定得很清楚,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买东西的人才是消费者,才受《消法》的保护。那些“知假买假”的职业索赔人跟“消费者”完全不沾边,没有任何理由要被神圣的《消法》来保护。

掐指一算,从1995年到2016年,《消法》已经被“玩坏”了二十余年。现在,该停止对《消法》的侵害了。法治的权威,首先来源于法律的权威,只有法律被正确适用,才能树立应有的权威。是时候正本清源了,让《消法》不再保护那些本就不应当受到保护的职业索赔人,给《消法》减减负,给《消法》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买东西的真正消费者。

进一步分析,当小伙伴“为生活消费需要”去买东西受到欺诈后,本就应当让小伙伴自己选择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还是自己向法院起诉维权,抑或忍气吞声不予追究。不管作何选择,都是小伙伴自己的选择,是小伙伴作为一个理性公民的自主决策。貌似小伙伴们平时已经被代表得太多了,恐怕不愿意再被职业索赔人代表了吧。倘若有谁问不戒是否愿意被代表,不戒肯定会很干脆地回答三个字:“不愿意!”说实话,小伙伴们从来就没有授权任何一个职业索赔人代表自己,请那些喜欢说大话的“大伙伴”们就别再让小伙伴们总被代表啦。

当然,面对假货的顽疾,有关部门的小伙伴确实该努力了,再不努力,那“一个亿”的小目标就无望实现了。话说,数天前,听完某位国民老公的老爸的惊世言论,貌似有关部门的小伙伴也群情激昂,给自己先定了一个小目标,那就是先打掉“一个亿”的“假货”。这个目标够小的吧。

最后,点个题。近期,工商总局在官网发布了《消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庄严宣告:《消法》不保护职业索赔人。在《消法》被“玩坏”二十余年之后的今天,《消法条例》秉承《消法》的宗旨,正本清源,明确排除职业索赔人,可谓是应时而动、正当其时。这样的规定清晰表明,有关部门的小伙伴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保护真正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先实现“一个亿”的小目标。

(本文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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