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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政文:抢救超48小时竟然不算工伤?看看专家怎么说

魏哲哲/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号
2016-09-06 22:43
来源:澎湃新闻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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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2天后离世 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去年12月29日,深圳某厂女工程女士在公司厂房车间突然晕倒、神志不清被紧急送往医院,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医院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病情危重性,随时可能出现死亡。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家属仍坚持治疗,直至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此后,家属要求认定工伤,但是因为超过法定抢救时限而遭到人社部门的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程女士遇到的情况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关于48小时的规定是否存在不足?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

工伤的概念要搞清楚

“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工作原因造成的,这是关键。”黎建飞认为:“伤害是来源于工作,这是工伤保险的本质特征。传统的工伤主要是指工作设备、工作环境造成的伤害。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甚至是一些发达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很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了,对于自身疾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

黎建飞解释道,“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伤害,即使是超过800个小时也算工伤,都得赔偿。例如,油田发生火灾,人员受伤,过了8年死亡也要认定为工伤;动车事故,抢救5天后死亡也算工伤。黎建飞说,“由于本案中程女士的死亡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引发的,所以会败诉。”

法律始终是有界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常常出现突发疾病未死亡或者在48小时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黎建飞指出,之前规定的是24小时,社会呼吁为什么25小时不算工伤;后改为48小时,现在又有声音质疑为什么49小时不算工伤,这些质疑没有太多的意义,只是立法者的选择问题。

“法律始终是要有界限的。”黎建飞指出,总得有个时间限制,即使规定为480小时,质疑也是同样存在的,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就是最典型的界限。

“工伤保险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赔偿,其根本目的在于让雇主改变生产条件,让工伤减少,工人少受损伤。” 黎建飞说,工伤保险的费用是雇主单方承担的,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费用,就是为了促使雇主改善工作条件,要求工作环境是安全的、卫生的;基于自身疾病的情形,雇主是无法依靠改善工作条件来避免伤害的,这与工伤制度制定的立法目的是毫不相干的。

加班、电脑辐射“毁容”是工伤吗?

另外,针对网络上出现的“加班多、辐射多,人苍老‘毁容’要求认定工伤”的新闻,到底应当如何定?”黎建飞指出,这些情形,要看是不是因为工作环境造成的。他说,法律上讲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任何劳动者或者说大多数的劳动者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就会得这个病或一定受到这个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说有人提出对着电脑使自己苍老了,只有这个单位同等环境的大多数人都会因此出现苍老的现象,我们才会认定为工伤,如果只是个人原因,而非工作本身苍老了,则不是工伤。

黎建飞指出,法律是调整大多数人的行为的,不能针对个体制定法律。如果因为个体原因,让雇主支付工伤费,这是很不公平的。“社会要对工伤制度进行全面的理解,片面质疑48小时是不理性、不负责任的做法。”黎建飞提醒。(本文原题为《抢救超48小时竟然不算工伤?看看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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