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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工伤认定标准不该成“要命还是要赔偿”的选择

刘鹏/检察日报
2016-09-07 11:0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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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9月6日《新快报》)。

深圳这名女工和家属的遭遇,并非个案。此前在全国多地,都曾出现过类似的工伤认定争议。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确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换言之,如果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则不能算工伤。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的发达,这一法律规定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和新形势了。

一方面,法律上规定的死亡,与医学认定死亡之间,存在标准不相统一的情况。特别是,医学界越来越倾向于并公认脑死亡为死亡,但法律上所认定的死亡标准,依然是呼吸与心跳全部停止的完全死亡。

另一方面,48小时的抢救时间标准,明显有些过短。特别是,一些病情比较复杂的病人,其抢救48小时,并不只会得到死亡与不死亡两种结果。以深圳这名女工为例,其在抢救了48小时之后,依然有心跳等生命体征。此时,家庭不放弃,要求上呼吸机,追求最后一线希望,这明显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死守这个时间标准,很有可能迫使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而放弃抢救与治疗希望的情况。这显然不是法律的本义。

特别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较大,突发疾病就算不是职业病,而是自身疾病,也难保相关疾病与工作压力大等毫无关系。而48小时工伤标准,加大了家属“要命还是要保险费”的选择痛楚,这种痛楚不符合尊重与维护生命的基本伦理。

基于此,对工伤认定中突发疾病的认定标准,有必要改一改了。一者,抢救48小时无效死亡的时间标准,有必要适当延长,要留给家属抢救病人足够的时间;二者,对死亡的标准,法律上应该与医学上接轨并统一,即将脑死亡视为死亡。打个比方说,某工人工作时突发疾病,经规定时间的抢救之后,宣布脑死亡,即有必要认定为工伤,进行相关标准的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标准,不该成为家属抢救病人的阻碍,更不该成“要命还是要工伤赔偿”的两难伦理性选择。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标准,该对应地改一改了!

(原文标题为:“要命还是要工伤赔偿”,这个选择太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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