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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件繁简分流后要确定专业审判组织,推广专业化审判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曾雅青
2016-09-13 15:4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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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程序简化、文书瘦身,公正提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据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介绍,近年来,全国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今年截至9月12日上午9时,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431.33万件,其中80%以上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数属于简单案件。

为此,《意见》强调,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案件繁简分流后,要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及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推广专业化审判。

普通程序审理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要发挥其整体效能。”胡仕浩说,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应根据案件特点、诉讼标的大小等因素,合理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最大程度地解决民事领域的“案多人少”矛盾。

刑事案则要件根据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推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确保简单刑事案件快审,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精审。

此外,《意见》也对行政案件的速裁机制作出了规定。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意见》指出,要探索简化庭审程序,但是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而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民事、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让法官“术业有专攻”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意见》规定,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法院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健全案例工作制度。构建法官轮岗机制,完善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的活力。

“人案配比科学性也要提升。”胡仕浩表示,要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意见》还要求,法院要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或者审判业务等部门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除了合理配置法院内部审判资源之外,法院外部司法资源也应充分利用。为此,《意见》指出,要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促进诉外分流;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发挥其促进案件公正高效解决等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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