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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毒豆芽”案终撤诉,涉案芽农一审曾获刑10年6个月

澎湃新闻记者 王文秋
2016-09-20 11:5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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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年半的波折后,2016年9月19日,福建芽农全尚根拿到了意料之外的撤诉刑事裁定书。

全尚根案撤诉书

2014年3月19日,全尚根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一审获刑10年零6个月。

此案因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引发争议。全尚根不服提起上诉。

得知撤诉消息后,全尚根一家人终于安下心来。全尚根女儿全长梅9月19日晚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心里的石头落地了”。

全尚根一家已经为此奔走了两年半。

意料之外的撤诉,并非孤例

2013年以来,添加“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制发的无根豆芽曾被认为是 “毒豆芽”,但并无科学证据表明“无根水”中的主成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是有毒有害物质。

争议之下,各地对无根豆芽类案件的刑事判决不一,既有有罪判决,也有无罪判决、撤诉、发回重审等多种情形。

2015年之后,虽无明确法律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对毒豆芽案,多不再以刑事案件立案。然而目前各地仍在依据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三部委2015年5月下发的公告,打击无根豆芽,只是仅作行政处罚,不再以刑事起诉处理。

这份“2015 第11号”称,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但公告同时也指出,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

2014年被捕前,全尚根从事生产豆芽,售往当地一家超市。

此前澎湃新闻从全长梅处获悉,2011年至2013年间,全尚根所售豆芽均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铅、亚硫酸盐等项目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检测值均在限值内,属达标。全长梅还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报告。

不过一审判决认为,前述检测只针对铅和亚硝酸盐检测,相关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可添加6-苄基腺嘌呤。

一审中,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豆芽制发不是食品生产活动及6-苄基腺嘌呤不属有毒有害物质”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为,“豆芽作为供人食用且有营养价值元素,属食品。”该判决援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认为“6-苄基腺嘌呤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质原料”。

2015年3月20日,闽侯县法院一审认为,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为88万余元,判处全尚根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随后,此案因量刑过重、证据不足引发争议。全尚根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4月14日,全尚根案突现逆转,被羁押近一年的全尚根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取保候审。

全尚根代理律师当时向澎湃新闻表示,“这样重的量刑、在二审阶段,法院同意取保候审是非常罕见的。”

2015年8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未查清6-苄基腺嘌呤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况下,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全尚根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裁定,撤销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对于2016年9月19日的此次撤诉,全尚根的代理律师蔡思斌认为,终于在法律程序上宣告了全尚根的无罪。

事实上,让全尚根一家人觉得意外的撤诉,并非孤例。

澎湃新闻经过和全国多地“毒豆芽案”芽农联系及梳理发现,自2015年以来,已有重庆、广东、浙江、山东、河南、吉林、内蒙古、贵州、江苏、福建等地出现撤诉案例,辽宁葫芦岛更是出现了无罪判例。

更多的“全尚根们”,仍在期待着对这场突击执法运动的进一步纠偏。

撤诉原因:“相关法律政策发生了变化”

全尚根出示给澎湃新闻的撤诉裁定书显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为“本案法律政策发生变化”。

自2011年,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酸这两种物质被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双双排除出食品添加剂目录后,它们就游离于众多标准体系之外,监管部门对其态度暧昧不明,两种物质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成了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数年来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形势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

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案例709起,有918人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除获刑外,还有相应的经济处罚。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2015年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称,监管责任混乱、标准体系不完善是导致争议的根本。

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随后,虽无明文规定,但“毒豆芽案”的司法纠偏工作已经开始。

2015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分别对两起无根豆芽案作出了准许撤诉裁定;2015年9月,广东吴川市、山东阳谷县两地检察机关分别以“公诉机关以该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有关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等添加剂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均被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16年7月25日,南京被集体起诉的35家芽农也被撤诉,理由为“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南京芽农撤诉书
什么样的法律政策、何时发生了什么变化?目前仍无相关信息披露。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专门研究相关问题。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还在其网站上公开回复网民称,将“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有效解决存在问题。”

全尚根代理律师蔡思斌代理了多起“毒豆芽”案,此前全尚根获批取保候审时他曾对澎湃新闻表示,审理法院甚至上级法院内部对豆芽系列案件的方针应有了更明确、正面的变化。“虽然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但案件无罪化发展的方向是比较明朗的。”

如今全尚根案撤诉,似乎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说法。

但同时也有多位此前曾因“毒豆芽”获刑的芽农对澎湃新闻表示,期待最高法有更具体更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文件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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