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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新政30条:破除论资排辈,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

澎湃新闻记者 栾晓娜
2016-09-25 17:0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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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牢牢把握人才集聚大举措,在大力实施本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人才“20条”)基础上,上海市委、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此次制定人才‘30条’,主要有两个大的背景。”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皓表示,第一个背景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正在加快向纵深推进;第二个背景是,中央对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工作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去年科创中心建设人才“20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市“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人才“20条”进行优化、加强、升级

据陈皓介绍,从人才“20条”到人才“30条”,总的思考把握是,学习贯彻中央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落实“向用人单位放权、为人才松绑”要求,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坚实的智力支撑。

总的目标是:争取到2020年,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与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率先确立人才国际竞争比较优势,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创业人才的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总体来看,如果我们把原来相对较为分散的人才政策称之为‘1.0版’,去年的人才新政‘20条’就是‘2.0版’,今年的人才‘30条’可以称之为‘3.0版’。”陈皓介绍说,去年的人才“20条”重点是在人才集聚方面实现了突破,今年的人才“30条”在涵盖“20条”的基础上,着重是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再完善、再突破、再创新,是去年“20条”的“优化版、加强版、升级版”。

人才“30条”实现了对人才“20条”的“一个强化、两个深化”。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人才“20条”中社会反响好、人才得实惠的政策,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完善,让人才有更多获得感。两个深化,一个是深化人才“20条”中改革方向正确但人才获得感还不太强的政策,进一步提升政策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使政策能落地、能见效;另一个是深化人才“20条”没有涉及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和人才都特别关注的政策,持续推进政策改革的广度和深度。总之,人才“30条”的核心是围绕“放权松绑”的要求,为人才和用人主体“增动力、添活力”。

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从内容来看,人才“30条”将实施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去年的人才“20条”,在人才集聚方面突破力度较大,政策成效明显。此次,人才“30条”继续在“20条”人才集聚政策的基础上做好改革加法,主要创新政策包括:

一是推进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推动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成员纳入直接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探索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双自”地区)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自贸试验区或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允许注册在“双自”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沪就业。进一步提高持B证人员的市民待遇。

二是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重点引进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三是健全人才引进的便利化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探索将来沪外籍博士后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为境外高校在读外籍研究生受邀来沪实习提供出入境便利。逐步建立海外人才网上预约申请、电子审批及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机制,提高经办效率,缩短永久居留证审批周期。

深化国际人才试验区建设

同时,人才“30条”还将创新科学高效的人才管理制度。

一是深化“双自联动”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先行先试平台。加快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人员激励、科研机构评价、科研管理改革等重点难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推动重大前沿领域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要素开放共享、多主体协同创新,充分激发科学家的自由探索精神和创造力。

二是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聘任、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人才,编办、人社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人社部门备案相关事项。

三是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本市高校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部属在沪院校,增量部分向本市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建立本市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优化职业教育体系,促进人才培养更加符合职业岗位特点。

四是改进创新型科技人才支持方式。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聚焦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重大技术创新平台,构建科学、技术、工程专家协同创新机制,促进信息、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的互联互通互融,培育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

五是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选拔资助力度,“领军人才”等各类人才计划进一步向企业一线和青年科技人才倾斜。

六是推进人才分类评价。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评价导向,强化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支持用人单位自行探索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突出同行评价,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应用研究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创造业绩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突出转化的效益效果,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

七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政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八是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

九是促进人才向重点发展区域和基层一线流动。鼓励各区根据产业发展和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建立各具特色的人才试验区,强化政策落地,优化人才服务。引导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点领域和区域、基层、远郊流动。

十是优化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管理方式。完善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因公出国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中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及学术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完善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兼职管理。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优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探索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聘任的干部在任期内按照合同管理。

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此外,还将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发明人或发明团队之间,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分享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和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以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奖励。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制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进行。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除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可按规定获得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三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税收政策。进一步研究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高校、科研院所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机制。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协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设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和智库,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促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国有技术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策行为规范,完善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过程中,单位领导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五是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按照行业分类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六是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深化完善本市科研项目人员经费的相关政策,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

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此次出台的人才“30条”,还将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一是完善创新创业法治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是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试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交易和证券化业务。

三是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主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四是加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创业人才摇篮。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力度。深化上海国际人才网建设。

五是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优化海外人才就医环境。扩大国际教育资源供给。营造创新创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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