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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韩东育:中日首个平等条约却开启了近代日本的侵略之路

万里云
2016-09-26 18:3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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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历史文化学院韩东育教授在首都师范大学实验楼报告厅做了题为“中日两国近代以来的纠葛——从《中日修好条规》说起”的专题讲座。这是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博观讲堂的首场讲座,由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梁占军教授主持。

韩东育教授

近代以降,西方殖民者在东亚地区攫取势力范围,对东亚地区原有的华夷秩序和朝贡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840年鸦片战争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进程。1853年黑船来航标志着西方殖民势力打开日本国门。而中日两国在面对西方势力入侵这一危机时刻,两国统治阶级做出了几乎完全不同的应对策略。清政府割地赔款,苟且安生;日本在清除幕府残余势力之后开始了明治维新这一富国强兵的近代化历程,开启了在东亚地区进行殖民扩张的篇章。近些年来,中日关系的变化发展受到了国际以及国内众多领域学者的强烈关注。从1592年到1945年,日本在东亚地区发动了数次战争。由于这些战争时跨前近代和近现代,加之我们已惯常于以时代性质来判断战争性质,因此,虽说对每次战争原因的分头探索和个案讨论均不乏仔细,但战争之间所固有的内在连续性,也不时被人为划定的时代独立性所切断。韩东育教授认为,在东亚局势风云再起和区域走势扑朔迷离的今天,日本在东亚地区的各种动作均有其近代基因,均可以在近代中日外交中找到雷同的范本,钩沉战争与战争之间的事实与逻辑隐情有助于从整体上认知和把握东亚问题及其规律性。

古代中国如何处理周边关系?

韩教授认为,在朝贡体系下,中国古代与周边国家主要依靠纽带落差与原则的规矩进行维持,主要体现在文化上的华与夷、政治上的宗与藩和经济上的赐与贡;中国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是:事小以大、厚往薄来、与灭继绝。中国将国内的金字塔状的社会结构移植到国际关系中,同时带来的是各藩属国在国内建立起一套中国社会金字塔机构的复制品。

原本,以中国为核心而形成的“封贡体系”,主要包括朝鲜、越南和日本。按照明太祖的说法,后来还虚实并呈,扩展至“十五不征国”,即:“东北:朝鲜国;正东偏北:日本国(原注: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正南偏东:大琉球国、小琉球;西南:安南国、真腊国、暹罗国、占城国、苏门答剌国;西洋国:爪哇国、湓亨国、白花国、三弗齐国、渤尼国、西洋顼理(印度)”。丰臣秀吉在万历年间对朝鲜用兵必然会触及中国中心圈或曰“华夷秩序圈”。

实际上,从室町幕府(1336-1573)后期的1551年起,日本已从这个圈子中退出,并在政治上进入了自我运转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丰臣秀吉虽可以迁就“封贡关系”内部的某些规则,诸如讲和时需要与明朝代表交涉而不是直接对朝鲜谈判。在万历朝鲜战役双方谈判期间,丰臣秀吉在处理与明朝的关系上,却绝不肯被置于中华君臣秩序之下。这也是他只许“贡”而不许“封”等做法的思想基础,正体现了一种与中华抗衡的心态:只有强硬到底,才不至于使日本重新回到足利义满时代对明朝的臣属状态。这也就说明日本对中国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以为中国的“天下”概念便意味着对普天之下的占领。它不能理解“华夷秩序”题中应有的伦理属性,不能理解为什么其欲与明朝平分“八道”的方案会令中方代表奇怪不已,也不能理解明朝为什么在要求日本从朝鲜撤出的同时自己也完全撤出且不占藩邦一寸土地等事实。

《中日修好条规》的缘起与影响

《中日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条。条约规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所有沿海各通商口岸,彼此君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等。这些规定看上去相当平等,故历来被视为中日关系史上的首个平等条约。

近代日本在开国后,明治政府大力在全国推行“富国强兵、殖产兴业和文明开化”政策,奉行“脱亚入欧”的国策;在东亚地区开始走上了殖民扩张的道路。1868年1月15日,明治天皇宣布了“发扬国威”意旨:“宜大力充实军备,光耀国威于海外万国,以应答祖宗先帝之神灵!”3月14日,明治天皇再度发表了“海外雄飞”大略:“朕与百官诸侯相誓,意欲继承列祖伟业,不问一身艰难,亲营四方,安抚汝等亿兆,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1932年1月8日,昭和天皇还以日本最高统帅的身份,表彰了关东军侵占中国东北之“功绩”:“宣扬皇军威武于中外,朕深嘉其忠烈。”“宣扬大义于八纮,以坤舆为一宇,实乃皇祖皇宗之大训。汝将士宜复坚忍自重,以此确立东亚和平之基础,朕厚有望焉!”明治所奉行的“大日本主义”和昭和着力实践的“大东亚主义”,名异而实同,展现了近代日本殖民扩张的勃勃野心。日本在东亚地区的殖民扩张必然对存在已久的东亚朝贡体系构成了直接的冲击力。而《中日修好条规》是日本进行的首次直接行动。

《中日修好条规》

《中日修好条规》缘起于1871年的“八瑶湾事件”。琉球国第二尚氏王朝末期,从宫古岛到首里上缴年贡的船队于归途时,在台湾东南部高士佛社、牡丹社、竹社之交界处遇害。船上69人,3人溺死,54人被台湾少数民族杀害,仅12人生还回国。当时琉球人漂流到台湾遭少数民族杀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通常的处理方式是清廷依例救助及保护,琉球则于事后发咨文谢恩,其他责任一概不予追究,此事件也不例外。未曾料想,这一事件竟间接导致了琉球国的灭亡。

琉球国虽为清朝的朝贡国,却又同时向日本萨摩藩朝贡,处于两属地位。日本官员得知岛民遇害事件后就积极建议日本出兵台湾。1872年3月,日本派遣外务卿副岛种臣以“中国派遣特命全权大臣”的身分前往中国,针对宫古岛人遇害事件试探清廷的态度。清朝总理衙门大臣吏部尚书毛昶熙及户部尚书董恂主张,遇害之宫古岛人皆已接受中国之抚恤及遣返处理,此事件与日本无关。副岛种臣则强调琉球为其属地,又陈述小田县民遇害的详情,追问清朝为何不惩办台番,毛、董则以“生番”(不顺服清廷的台湾原住民)不服王化为理由推搪。又说:“生番系我化外之民,问罪与否,听凭贵国办理。”

在中日交涉琉球问题之时,法兰西法学家、时任日本外务省事务顾问的博瓦索纳德为日本政府提供了国际公法摘抄本——《公法汇抄》,汇集了西洋国际法学家发得耳和茂龙西利等人关于“无主地先占论”和“实力管辖领有论”等所谓的国际法条规。明治政府便根据该抄本向日本天皇做出了“御用之报告”,即“台湾岛是无主之国”。大久保利通借此声称“我国自护民不得已而有惩番之举”。清官员“化外之民”的无知言论与日本“公法恶用”相结合,被日本视为出兵台湾的依据。这就是“牡丹社事件”,也是清朝与日本在近代史上第一次的重要外交事件。

日本派柳原前光为驻清公使进行交涉,寻求断绝琉球两属之关系。柳原前光坚持所占之地是清朝主权未及之“无主野蛮”之地,日本当拥有先占权。但中日双方一直争持不下,互不让步。最后在驻清英国公使威妥玛(Tomas Wade)的仲裁下,双方签订《北京专约》,共有三条: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不能再受凶害。《北京专约》中抚恤银之支付对象被称为“日本国属民”,而日本政府又将出兵报复宫古岛遇害事件称为“保民义举”,让“琉球人”等同“日本国属民”,将条文诠释为中国已承诺琉球属于日本领土。西方舆论一片惊然,当时英国驻华大使威妥玛、驻日大使巴夏礼以及上海的英国商人Alexander Michie均表示非常震惊。

然而,日本当时的实际行动指向却并非是台湾。1872年9月,日本单方面向琉球派往日本的谒见使者宣布,册封尚泰为“琉球藩王”并“叙列华族”。牡丹社事件之后,清政府大喜过望后仍心有余悸,沈葆桢、丁日昌等人率部全力加强台湾海防,生恐日本再生侵台之心。

1880年3月,日本向清政府提出“分岛、改约”方案,即琉球群岛的北部与中部岛屿属日本管理,琉球岛的南部诸岛宫古岛、八重山岛归清政府管辖。如果宫古岛归中国管辖,也就意味着1871年岛民遇害事件发生后日本的全部谋划和行动及其最终“成果”——《北京专条》就有了重新讨论的外交空间。但结果是“中方在琉球问题上一无所得,使中国轻易地失去了琉球群岛的南半部,甚至贻害至今”,中国失去了由东海进入太平洋的重要通道。

事后,日本各种专家开始为割占琉球岛寻找合理性依据。松田道之提出了所谓的“十六条款”。明治维新后,曾任修史馆编修官的冈千仞以英法百年战争错误类比中日琉球事件来强词夺理。

《中日修好条规》赋予了日本东亚地区与中国的平等地位,在华夷秩序中国遇到了一个强劲的竞争者。牡丹社事件后,日本提出了日本版本的“敌礼叙列”。依照新井白石的对等公式就是“将军=朝鲜国王,天皇=中国皇帝”。《条规》缔结后,日本天皇自比中国皇帝,而朝鲜等藩属国则是幕府时代的将军。而后朝鲜成为日本实施同样伎俩的地区。1876年日朝签订《日朝修好条规》即《江华岛条约》,规定:朝鲜自立后半岛发生的任何事件中日双方均可以对等身份同时过问。日本利用国际法规则破坏东亚地区的朝贡体系,不仅躲开了西方国家国际法的谴责,同时初步切开了中朝的宗藩关系。

肇端于牡丹社事件的日本征台、夺琉球、吞并朝鲜以及甲午战后的台湾割占等事件,无一不是根源于《中日修好条规》这一法理前提。日本拆解宗藩体系的整体设计与虚实进路意味着,条规的签署,不但让中方失去了东亚的传统核心地位,还使清廷在日方的公法恶用中无法不“弃琉保台、弃韩自保”,直至“割台苟安”。近代以降东亚世界的整体变局和日本对邻国的侵略与压迫,亦始自于条规,成于条规。

(文章根据讲座内容整理,未经讲座人审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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