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女性就业歧视案往往只判赔两千不用道歉,学者吁加大惩罚力度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朱丽莎
2016-09-26 18:1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历时一年之久的广州首例女性就业性别歧视案日前落槌结案。9月20日,广州中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向原告高晓(化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高晓的代理律师陆妙卿称,据她了解,这是国内首例获得法院判定支持赔礼道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但他认为,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求职者因歧视遭受的伤害和因诉讼而付出的成本,难以遏制歧视行为。

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为数不多的原告胜诉的同类司法个案中,被告单位通常也被判赔偿2000元,但少见被判赔礼道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条比较松散,亟待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制定出台一部反就业性别歧视法。“针对违规的用人单位,应明确惩罚的标准和力度。”

女厨师遇就业歧视,法院判被告赔偿道歉

2015年6月28日,拥有厨师职业任职资格的高晓(化名)前往一家海鲜酒楼应聘厨师学徒,对方以“不招女性”为由拒绝了她的应聘申请。

高晓后来在网络上发现负责这一酒楼招聘的广东惠食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食佳),针对上述招聘岗位添加了一项任职条件:“男性,18-25岁”。

“他们侵犯了我的平等就业权。”为此,高晓于2015年8月19日将该酒楼及惠食佳告上法庭。

高晓的代理律师陆妙卿介绍,一审开庭时,原告方提交了一段录像证据,证实高晓在上述海鲜酒楼前台人员多次陈述“公司规定厨房不招女工,即使具备厨师证也不行”的事实。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该酒楼招聘岗位的工作强度并未达到不适合女性从事的范围。两被告直接以高晓的性别为由多次拒绝其应聘,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利,均构成性别歧视,属于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4月3日,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高晓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

随后,高晓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并赔礼道歉。”律师陆妙卿认为,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求职者因歧视遭受的伤害和因诉讼而付出的成本,难以遏制企业的就业歧视行为。

陆妙卿称,二审期间,被告方仍然不承认就业歧视一事,还曾拒绝道歉。基于此,原告方向法庭表达了拒绝私下调解的立场。

2016年9月6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两被告不仅要连带赔偿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但是在就业性别歧视案例中从来没有被落实到实处。”陆妙卿称,据他了解,这是国内首例获得法院判定支持赔礼道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

学者: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

全国妇联妇女联合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显示,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公开报道显示,早在2013年12月,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一起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以当庭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方巨人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诺支付3万元给原告曹某,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反性别歧视专项资金”。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诸如“女大学生诉新东方烹饪学校案”、“女快递员诉北京邮政案”等为数不多的司法个案中,原告虽然获得胜诉,但往往仅获得2000元的赔偿金,且未获得赔礼道歉。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曾发布有关“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调查报告并建议,政府应加快反歧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歧视成本。

更令人关注的是,当下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缺位与不足。

“目前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规定中,并无系统的专门法律来规制。而这些法律既缺乏具体实施程序,也缺少明确的罚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歧视案件的司法救济。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曹义孙坦言,整个社会对平等就业权的观念严重缺乏,反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不足,受到就业歧视伤害的司法救济措施远没有建立起来。

“针对违规的用人单位,应明确惩罚的标准和力度。”曹义孙的具体建议是,一旦非国家机关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就业信息发布机构违法,发布含有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分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构成就业歧视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