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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成第五个重启限购二线城市:非户籍人士区域化停购二套房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
2016-10-01 07: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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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楼市政策赶在十一前接踵而来。

9月30日晚,据《天津日报》报道,天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包括实施区域化限购差别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六方面入手。

《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将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这也意味着天津成为第五个出台限购政策的二线城市,此前,苏州,厦门,杭州,南京等地已经陆续重启限购政策。

而根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天津之后,后续有望重启限购的城市包括武汉、郑州、东莞、无锡、石家庄,加上已有的厦门、南京、杭州、苏州,本轮重启限购的二线热点城市及环一线周边城市将超过十个。

《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在业内人士看来,天津此次政策调控符合预期。相比其他几个二线城市,天津出政策的节奏是最慢的一个,是全国房价涨幅前十的城市中唯一没有收紧购房政策的城市。

按照国际按统计局的数据,今年8月份,天津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上涨3.6%;同比上涨超过20%,排名全国第十。

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市国土资源局官网显示,9月29日,天津市召开规范房地产市场会议,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加强本市房地产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实施多项措施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打房企哄抬房价。 一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宣传误导百姓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进行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曝光。

同时,通报了近日查处的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吉瑞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对开发企业内部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30日,天津日报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天津市宣布自10月1日起实施启动区域性住房限购。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调节市场供需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9月30日,天津市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区域化限购差别化信贷政策

据悉,《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将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本区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对于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更多阅读】

天津严查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天津网9月30日消息,记者从9月29日举行的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会议上获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天津房地产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实施多项措施打击天津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天津房地产市场秩序。

据介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全市广告监督管理和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房管局的日常监管。从9月29日起,各区房管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宣传误导百姓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曝光。下一步,各区市场监管局、房管局加强协调沟通,形成信息共享的联合监管模式,密切配合开展房地产市场广告监管。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将启动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商讨解决办法。

在调查方面,天津市各区房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应当场询问项目相关负责人,核实具体情况,填写《调查记录》,收集、留存企业广告宣传资料,包括:房地产广告宣传印刷品、项目户型图、户内户外广告照片、样板间照片、相关网站发布的广告截图以及其他广告资料。经各区房管局调查认为涉嫌存在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的,应当场制止。

上述会议还通报了近日查处的天津远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吉瑞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对开发企业内部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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