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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改革意见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专家:触及冤假错案症结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6-10-10 18:0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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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有哪些背景?《意见》有哪些亮点?“以审判为中心”有哪些内涵?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此采访了三位法学专家。

“以侦查为中心”难通过法庭审判进行纠正

魏晓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认为,中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是基于对中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问题的认识,即无论是宏观的诉讼结构,还是微观的制度和技术,“以审判为中心”的观念在过去一段时间基本上是缺失的。

魏晓娜说,由于这种缺失,加上种种制度条件的限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实践中演变成了“侦查中心主义”,即侦查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反,对于侦查中犯下的错误,却很难通过法庭审判进行纠正。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说,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样态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卷宗,实际成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这可能既造成审查和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也难以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

“实践中冤案的形成,无一不是审判的制约作用‘失灵’所致。”魏晓娜说,“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触及中国刑事诉讼中这一由来已久的症结。

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判无罪

《意见》提出,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检察院决定,而是由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卞建林说,这一改革要求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对保障司法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意见》提出,侦查阶段,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卞建林

卞建林认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

“这些举措确保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卞建林说。

强化律师在庭前及庭审中的作用

实现庭审实质化,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还需要有大量法庭之外的制度作为保障。

魏晓娜指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较早诉讼阶段上的辩护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来在法庭上能否提出实质性的辩护意见。

为此,《意见》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

此外,《意见》还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做了进一步延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这不仅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极大丰富,更有助于辩护权在审前阶段获得较为充分的发声渠道,以矫正控辩失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说。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成为必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也必然会拉长,每名法官、检察官在单位时间内办理案件的数量必将有一个上限。

如何平衡这一矛盾,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开庭审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

《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吴宏耀

“如果盲目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审判活动,不仅会给公检法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同时也无助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重新规划司法资源的配置,确保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繁其繁、简其简。

吴宏耀指出,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相对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没有必要都采取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

他以2012年至2014年为例,三年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被告人,分别占全部判决人数的13.48%、10.79%、9.43%。与此相比,判处轻缓刑的人数(含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则占全部判决人数的近一半左右(44.58%;47.32%;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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