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煦明经济笔记|论市场型企业

冯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6-10-11 14: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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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二十一岁的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到美国旅行考察。根据这次旅行中的所见所闻及其引发的思考,科斯撰写了一篇题为《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的论文。这篇发表于1937年的论文日后成为科斯的成名之作,同时也是二十世纪被引用次数最多的经济学论文之一。

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企业为什么会存在?第二,企业的规模如何决定?放在现在的时点上,这两个问题关于企业性质的问题已经是经济学经典理论的基础构成部分;但在科斯之前,并没有人正式提出并做过系统性的回答。

提出这些问题并非无中生有、故弄玄虚。之所以提出这两个问题,是因为在美国旅行考察期间的所见所闻给科斯造成了一个挥之不去的困惑:一方面,像福特汽车、通用汽车这样的企业中,普遍存在非市场的组织计划;而另一方面,在新古典的自由竞争理论中,却并没有给企业内部的经济计划提供存在的理由,甚至也没有给雇主-雇员关系提供存在的理由。经济实践和既有经济学理论之间产生了冲突。

而且,在更大的尺度上思考,当时苏联正在推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苏联的高层经济决策者认为,经济可以像一个巨大的工厂那样,在计划之下运转。这在当时西方的主流经济学界看来也是不可能的。但无法回避的是,苏联模式短期内的确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与“大萧条”前后陷入困境的欧洲和美国经济形成了鲜明对比。尽管当时的西方主流经济学不接受苏联模式,但是经济学理论却无法解释,为什么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经济计划对整个经济而言是不可行的。

总之,不论是微观层面的企业案例,还是宏观层面的经济发展模式对比,都在催促有责任感的经济学家思考和探索企业的本质。

科斯精辟地指出,企业的本质是自由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品。在市场上,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由价格机制决定。而在企业内部,资源的配置则是由企业家通过非市场、非自发的组织调配行为来进行的。那么,企业内部调配为什么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替代市场价格机制呢?

科斯理论的核心在于交易成本。在市场上利用价格机制是存在交易成本的,而企业内部调配则能消除交易成本。企业相对于市场,是一个契约替代了一系列契约,是稳定的长期契约替代了不确定的短期契约。科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世界里引入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开创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先河。

进一步地问,既然企业能消除交易成本,那么企业是否会无限扩张,完全取代市场呢?在科斯考察美国的年代,企业的扩张已经表现出一定的苗头,这种趋势会无限持续直至全盘计划经济吗?科斯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指出,由于企业家的有限理性,企业的扩张会面临边际收益递减。当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等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的扩张就会停止。

在科斯的分析框架之下,存在两个理想状态:(1)当所有的组织成本趋向于零时,整个经济将成为一个大企业,也就是计划经济;(2)当所有的交易成本趋向于零时,市场交易行为将完全取代企业内部的组织计划,企业的边界面临收缩,极限状态下企业完全消失,一切经济行为都由价格机制下的市场交易来完成。

当然,在现实经济中,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都不可能完全等于零;于是,完全的计划经济是不可能实现的,企业完全消失、所有资源配置都通过市场交易来进行的状态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现实总是介于两个极端状态之间,企业的边界取决于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相对大小。当组织成本小于交易成本时,经济行为在企业内部进行;当组织成本大于交易成本时,经济行为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易完成。

人类社会生产组织方式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做是企业和市场边界动态变化的历史。交易费用决定了采取何种制度进行生产合作,决定了不同组织制度之间的边界。从而既能在时间维度上解释制度的演进,又能在截面维度上解释不过国家制度的差异。

在原始社会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部落内部的狩猎、采摘、分配等经济活动是在组织计划之下进行的,可以看做是企业。在部落之外,部落与部落之间的物品互换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完成的。在小农经济体制下,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家庭对外进行市场交易。企业的边界相比部落时期大大缩小。同样的道理适用于作坊之内与作坊之外。

工业革命之后,出现了大型工厂。工厂内部实行组织计划,工厂与其他工厂之间、工厂与消费者之间,通过市场进行自由贸易。企业的边界相对于小农和作坊时期向外扩展。二十世纪初,流水线生产方式的诞生和普及进一步拓展了企业的边界,更多的原本在市场交易环节进行的环节被包括到企业组织内部进行。这就是科斯1930年代初在美国游学考察时所观察到的现象。引起市场边界收缩或拓展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组织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的相对变化。

随着互联网革命的深入,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正在当前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比如,淘宝、携程、滴滴打车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组织是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实体,是一家企业。但从科斯的范式来看,这些组织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并不完全相同——淘宝与通用汽车公司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后者在内部组织生产,在外部与市场其他主体发生交易;而前者提供的是一个供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自由交易的平台。尽管淘宝内部也组织生产,如搭建网站等;外部也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如购买服务器等(这些经济活动的确属于科斯企业的内涵)。

我们将淘宝、携程、滴滴打车等这一类企业定义为“市场型企业”。市场型企业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是企业,但又不同于科斯范式下的企业。科斯范式下的企业,功能是通过非市场化的组织调配替代价格机制,来组织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通用汽车公司生产企业,麦肯锡咨询公司生产咨询报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市场型企业的功能则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发挥市场的功能。淘宝是零售商品的交易平台,携程是机票和酒店交易平台,滴滴打车是出租车服务的交易平台。这些平台本质上与传统的乡村集市、百货大楼是相同的,只是传统的市场在线下,而这些平台在网上;传统的市场仅仅是市场,而这些平台则披上了企业的外衣。

从某种意义上说,淘宝与沃尔玛等“超级市场”也具有不同的本质,尽管在宽泛的日常习惯中都被认为是企业。沃尔玛更像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它组织采购、物流、销售等活动,而淘宝仅仅是一个平台,就像只是沃尔玛的超市货架。相比而言,京东与沃尔玛更为类似。京东自营可以看做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而非市场型企业。

市场型企业平台上发生的交易,既不同于科斯企业内部的组织调配,又不同于科斯企业不外部企业之间经由价格机制的市场交易,而是其他主体之间经由价格机制发生的市场交易。换言之,科斯企业是对自由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而市场型企业则是披上企业的外衣发挥市场平台的作用。

认识到市场型企业与科斯企业的本质不同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仅举几例。

首先,因为市场型企业本质是一个市场,因而其必须担负起抵制假货、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反不正当竞争等传统上由政府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履行的职责。

其二,因为市场型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市场,因而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的基于市场份额的反垄断理论。考虑到互联网革命大潮下市场型企业的大量出现,反垄断理论必须与时俱进,作出改革。

其三,市场型企业在税收征缴、统计数据收集监测、电子货币、电子票据使用等方面,都将发挥传统企业前所未有的作用。而这些作用的发挥将不可避免地与传统的政府行为产生交集。换句话说,市场型企业的大量出现意味着税收征缴、统计监测、货币发行等传统上由政府进行的事务也需要作出调整和改革。市场型企业和政府之间需要加强沟通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收获科技革命带来的红利,避免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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