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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创新机制预防冤假错案,主任检察官提前介入命案终身负责

王志堂/法制日报
2016-10-14 14:4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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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出现原因多是因侦查工作不细致导致案件瑕疵。为减少瑕疵案件,从2013年开始,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太原市小店区等4个检察院开始施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机制,并从2014年1月开始在全省推行。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经过3年的运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已经由过去的检察官介入到命案主任检察官领导的命案工作组介入,由单纯前期侦查介入到全程介入,实现了命案主任检察官终身负责制。全省命案诉讼质量明显提高,命案办理质量稳步提升,有效预防了冤假错案发生。

命案工作组介入侦查

个子不高、头发已见花白的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徐瑞民,最近工作格外忙。因为他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命案介入侦查及办理主任检察官(简称命案主任检察官)。

老徐说:“过去办案,上面有处长、处长上面还有分管检察长,出了事儿有人扛。现在是命案主任检察官带领命案工作组自己办案,办案过程自己说了算,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对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责任更大了!”

像徐瑞民这样的命案主任检察官如今已经遍布全省各市级检察院,均由各市级检察院以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形式,从市院侦监、公诉部门选任。

记者从朔州市检察院了解到,为推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机制,朔州市检察院成立了领导组,负责指导命案侦查介入监督全面工作,同时打破部门壁垒,成立了命案工作组。

一个命案工作组由3名以上成员构成,其中两名命案主任检察官,分别来自市院侦监及公诉部门,其余人员来自基层院。负责公诉的命案主任检察官为组长,即第一责任人。

朔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戚仙洲介绍说,命案发生后,区、县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立即上报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领导组;随后市检察院指派,由命案主任检察官领导办案组第一时间赶赴命案发生现场,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固定证据,全程、动态监督侦查活动;当两名命案主任检察官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汇报检察长,由检察长组织召开检委会最终确定。

当前,命案办理批捕大都由基层院执行,而公诉则在市级院,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官需由人大常委会任命,针对这种情况,朔州市出台规定,由市院命案主任检察官兼任基层院助理检察官,依法审核命案嫌疑人逮捕。

戚仙洲说:“这一兼任解决了层级问题,命案主任检察官可进入办案系统,行使批捕权。”

全程介入把控细节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张鑫说:“很多人认为侦监部门只管批捕,现场勘查不违规,证据差不多就行了,搞细节是公诉部门的事,因此常常出现捕后诉前无人监管问题。后来要求侦监部门介入命案现场,但也难免出现检察官到现场晃一圈儿就走的情况。”

如今,命案工作组在命案主任检察官的带领下,不仅要负责命案介入现场勘查、旁听访问、参加案情分析会、旁听对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参加案件讨论会等,还要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一系列工作,其间不再更换办案人员。

张鑫说:“这样不仅使命案主任检察官对案情更加熟悉,减少了流转部门,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促使检察官在前期介入过程中更加注重对案件细节的把控。”

据统计,仅从2013年4月至2014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介入的706起命案中,因现场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的40件,比2012年下降69%,法院提出补充意见的4件,比2012年下降16%,命案办理期限从18个月缩至9个月。

责任制防权力滥用

过去批捕、公诉分属两个部门是为了实现内部监督,如今命案工作组全程介入,命案主任检察官全权负责,如何防止命案主任检察官滥用权力?张鑫说:“3个字——责任制。”

据悉,山西省检察机关实行了“谁办案、谁负责、终身负责”的命案主任检察官首办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实行责任制的前提是赋予检察官相应的实体和程序决定权,说白了就是除抗诉、不起诉、撤诉、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须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或检察长审批外,其余程序及实体处理事项均由办案检察官自行决定;提交检委会研究或检察长审批的事项,由命案主任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

有了这个前提,命案主任检察官就成了命案办理第一责任人,对所办命案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质量负第一责任和终身责任。在工作中具有错案责任追究情形并查证属实的,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免去命案主任检察官资格,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命案办理由命案主任检察官终身负责,确保检察官不受行政干扰,完全依靠法律法规办案。面对办案过程中的人情案、关系案时,命案主任检察官也有了说法。

张鑫说,通过提前介入命案,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实现办案模式由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向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复核相结合的转变,监督方式由事后、被动监督向同步、直接、动态监督的转变,证据审查模式由以口供为中心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转变,工作重心由重审前程序轻出庭公诉向以出庭公诉为龙头、庭前准备为基础的转变。

(原题为《主任检察官提前介入命案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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