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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通人员”张大伟回国投案自首,为什么中国追逃重视劝返?

王璐/微信公众号“方圆”
2016-10-17 09:5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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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红通人员”之一的张大伟(第一排左一)主动从美国回国投案自首。

10月5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云南省追逃办协调指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扎实工作,成功规劝潜逃美国的犯罪嫌疑人张大伟回国投案自首。

张大伟,男,1970年11月出生,原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9月逃往美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1790/3-2015。

其实,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而引渡就是一种国家间进行国际追逃的重要合作形式。在打击贪官外逃方面,中国除了引渡之外还主要依靠遣返、劝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引渡通常要求两国之间缔结引渡条约或协议;遣返不具有也不承担司法合作或协助的功能,但其客观上能起到帮助其他相关国家实现境外追逃的作用,常用于难民或非法移民;而劝返就是劝说外逃人员自愿回国自首。

最正规的追逃:引渡

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即是引渡。引渡的法律根据有两种,即国际义务或国内法规定。引渡的国际义务体现在条约中,可以是双边引渡条约或是区域性引渡公约,也可以是包含有引渡规定的一般性国际公约。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国家存在有关引渡规定的法律,如果不存在国际义务,国家仍可以拒绝引渡。

目前,中国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已达39个,其中已经生效的条约有30个。1993年8月,中国与泰国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这是中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新近生效的有中国与法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中法引渡条约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生效。通过签订条约使得引渡合作成为一种国际义务,大大提高了中国引渡的成功率。比如,原为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满洲里办事处主任的王德宝,在其任职期间携公款潜逃俄罗斯。200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致函俄联邦总检察院和国际司法局,请求俄方引渡王德宝,成就了中俄司法引渡第一案。

虽然引渡是中国国际追逃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在办案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实践困难。究其原因,首先是在中国对外缔结的39个引渡条约中,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只占小部分,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未与中国达成引渡条约,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将逃往这些发达国家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引渡条约的缺位使得引渡实现困难,这是“条约前置主义”的体现;其次,死刑问题制约着引渡的实践。虽然中国刑法大幅度削减了死刑罪名,但如今大多数国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废除了死刑制度。因此,中国在对外签订引渡条约或具体适用已签订的条约时,有极大可能会遇到 “ 死刑犯不引渡”的问题,从而制约着中国引渡请求的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遣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逐渐在国际追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遣返:靠外国自觉

遣返是指一国为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将非法入境、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或在本国实施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遣送出境的行为。从性质来看,遣返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行为,不具有国际司法合作的功能。

位列中国百人红色通缉令名单榜首的杨秀珠,目前正在进行美国的遣返程序。2003年4月20日,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及外孙从上海机场途经新加坡出逃美国。2004年2月,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了"红色通缉令"。2015 年 5 月底,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及海关执法局以杨秀珠“违反免签证项目的规定”为由,要求美国移民法庭将其遣返回中国。2015年6月9日,杨秀珠“违反签证规定”一案在曼哈顿移民法庭开庭。

杨秀珠案适用依据美国国内法的遣返程序,而不适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常用的引渡程序,主要是因为中美之间还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遣返无需条约为依据,遣返措施只是一个国家在实施本国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同时客观上帮助了相关国家的国际追逃而已。因此,虽然目前中国不能将逃往美国的杨秀珠引渡回国,但是通过美国的遣返措施将其追回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引起遣返程序的原因除了非法入境、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之外,还有被遣返人触犯躲藏地国的刑事法律。2001年,涉嫌共同贪污犯罪的邝婉芳外逃至美国,案发后中美两国加强司法执法合作。2006年2月7日,邝婉芳等人因涉嫌贪污挪用中国银行公款近5亿美元、并通过拉斯维加斯赌场洗钱、欺诈等15项罪行,被拉斯维加斯的一个联邦大陪审团起诉,并在美国被成功定罪并入狱服刑。2015年9月24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中国司法、外交等部门与美方密切合作,将潜逃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邝婉芳强制遣返回中国。

一般来说,出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非法入境方式,骗取出入境手续以逃入躲藏地国。因此追逃国可充分利用躲藏地国的移民管制法对外逃人员实施遣返,为不存在引渡条约情况下的跨国追逃提供了可能。通常,追逃国只要向躲藏地国提供外逃人员触犯该国法律的证据即可。因此,追逃国应当在证据线索方面给予躲藏地国积极配合,如协助对方来本国取证、为有关的诉讼提供证据材料以及安排本国证人前往该国出庭作证等。可见,遣返措施存在着成本高、代价大的特点。

为什么追逃爱劝返

劝返也是一种引渡的替代措施,是指追逃国在躲藏地国的配合下对外逃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以接受法律制裁。相比引渡和遣返措施而言,劝返不仅在操作上更为便利,而且在成本上更加经济,因而近年来备受中国的重视。

2007年的胡星案,是中国在国际追逃工作中成功运用劝返措施的第一案。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办案组赶赴胡星潜逃的新加坡,在胡居住的酒店咖啡厅里与他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说服其回国投案。最终,胡星接受了办案组人员的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受此案启发,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这种追逃模式,即派出人员到躲藏地国直接与出逃人员接触,通过教育、谈判等方式动员其回国接受法律制裁。自2015年启动“天网行动”后的一年多来,中国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效显著,纵观这些成果不难看出中国十分重视劝返措施的运用。

2016年3月27日,在中国外交部、公安部和驻秘鲁使馆全力配合下,潜逃境外17年的“百名红通人员”第63号张丽萍被成功劝返回国。这是第25名到案的“百名红通人员”。此外,“百名红通人员”中涉嫌诈骗犯罪于1998年逃往美国的朱海平,和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逃往澳大利亚的郭廖武,在法律威慑、政策感召和亲情感化下,分别于2016年7月13日从美国、7月15日从澳大利亚回国投案自首。朱海平和郭廖武的归案,标志着“百名红通人员”已有三分之一落网。

中国国际追逃工作的最新进展,是2016年10月5日的"百名红通人员"张大伟回国自首案。原云南云电同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大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9月逃往美国。在中国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成功劝返张大伟回国投案自首。

劝返是一种新兴的引渡替代措施。从中国的国际追逃实践可以看出,许多外逃人员已经通过劝返的方式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劝返的适用条件尚不明确,尤其是劝返承诺和经劝返回国自首认定上争议颇多,使得劝返在实践中的运用遭遇重重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跨国追逃的进展。要解决劝返所处困境,充分发挥其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应逐步完善中国的劝返制度。(王璐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原题为《张大伟回国投案自首,为什么追逃爱劝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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