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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家人:原专案组长获刑系罪有应得,将继续追究其他责任人

李铁柱、黄筱菁/北京青年报
2016-10-19 07:3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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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后被执行死刑,18年后内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当时错案发生时,冯志明为专案组组长。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决定对冯志明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最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冯志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万;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从呼伦贝尔中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到,法院认定冯志明犯有4项罪名,分别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犯罪时间集中在2008年至2014年这6年期间,而“呼格案”发生的时间是1996年,判决中并没有涉及“呼格案”的相关内容 ,而此前检方在起诉时也并没有涉及“呼格案”的任何内容。

今年8月,冯志明在呼伦贝尔中院受审,案件从8月1日开审到8月2日中午庭审结束,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在庭审中也并未涉及到与“呼格案”有关的相关内容。

呼格吉勒图家人:他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昨日北青报记者联系上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他认为冯志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冯志明作为呼格案的责任人,还有这些受贿行为,他的罪责在那,判刑18年是法律光明正大的判决。”

今年1月,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向公众公布,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公检法系统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当时,呼格的母亲尚爱云曾对这一结果表示,“挺痛心的”。

时至今日,冯志明获刑18年。李三仁表示,冯志明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惩罚,接下来他们还要继续追究“呼格案”其他主要责任人的相关刑事责任,“造成这么大的冤假错案,他们也应该负刑事责任,给一个处分不够,这样的惩罚太轻了。”

距离呼格被判无罪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现在李三仁一家的生活已慢慢恢复了正常。李三仁说,下次去给呼格扫墓的时候,他会把冯志明判刑的消息告诉呼格,“让他在那边安心”。

(原题为《“呼格案”专案组原组长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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