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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为何要颁布法律监管学徒制

彭雅玲
2016-10-22 10:4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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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学徒制

前一阵,相声演员郭德纲和曹云金的口舌大战引起了人们的持续关注,师徒二人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的互相攻击此起彼伏。有些人批评师傅“不仁”,有些人则指责徒弟“不义”。冷静分析,他们师徒之间的恩怨纠葛,与二人对传统师徒关系上的利益诉求错位是分不开的:从郭的角度看,师徒间的关系仍然应是传统观念里的“视徒如子,视师如父”的关系,因而徒弟要无条件服从师傅,包括为师傅创收是回报师恩的一种方式;而曹则是从师徒间的雇佣关系,也就是利益分配关系出发来对待他们师徒间的纠纷。正是他们认识角度上的差异,显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最终导致了二人的恩断义绝。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化国家,在英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以传授相关技艺为主的学徒制。并且英国学徒制中的师徒关系在近代早期也发生了对抗和纠纷现象。

学徒制,顾名思义是一种徒工培训的制度,指以师傅带徒工为主要形式,以某行业或职业的知识技能学习为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参加相关劳动实践,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职业教育形态。在英国,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学徒制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是手工业行会学徒制(约12世纪-1563年)、国家干预的行会学徒制(1563年-1814年)、集体商议的工业学徒制(1814年-1964年)和现代学徒制(1964年至今)。从12世纪起至1814年《工匠徒弟法》的废除,这一时期是英国传统学徒制兴起和鼎盛阶段。其间,在经济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学徒制中的师徒关系不断演变,原本互惠互利的亲密关系开始向双方间的对抗方面发展。

手工业行会学徒制

最初的学徒制教育是以家庭为载体。在传授技艺的过程中,师徒关系往往以“父子关系”作为表现形式。为保证知识技能的延续,父亲把技艺传给家庭中的子女。即便在手工业扩大导致对手艺工匠的需求增加的情况下,一些师傅仍以收取“养子”的方式来进行工艺传承。总而言之,在12世纪前期,学徒制中的师徒身份并未得到明确的承认。

随着中世纪行会的产生和壮大,为限制行业内部竞争以及培养合格的手工业从业者,原先私人性质的学徒制开始过渡到由行会公共管理下的学徒制。这一时期,行会法庭对师徒的行为进行了行规上的约束。在行会的监督管理下,师徒间的关系通过订制契约合同得以规范化。根据规定,师傅与徒弟是一种双向的利益关系。师傅不仅要向学徒传授技艺里的每道工序,还要教授学徒宗教和道德等方面的规范。关于学徒的日常生活,行会规定,师傅对徒弟拥有监护权。除了提供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条件外,师傅应该禁止学徒参加赌博等活动,学徒的婚姻大事也须经过师傅的同意才能进行。

对于学徒而言,生活上与师傅同吃同住,同时也要对师傅尽到忠诚义务。在学习的过程中,帮助师傅打理生意,承担家务。关于师徒间的经济关系,行会也有相应规定,徒弟在学徒期间必须首先向师傅缴纳一笔学费,而师傅也会给徒弟一定的报酬。英国莱斯特郡一份契约规定,学徒每年可获得8便士的薪酬,自第8年起,每周获得6便士。一般而言,一个学徒需要经过7年的学徒生涯才能成为工匠。获得工匠身份后,徒弟仍需要数年的游历实习,并且其技能知识得到师傅的认可,才能晋升为师傅。

中世纪时期,由于手工业作坊通常较小,也没有具体的分工,师傅一般都会亲自参与全部劳动过程,并在每道工序上给予学徒以指导。毕竟,学徒技艺越娴熟,可以为师傅带来越丰厚的经济回报,客观上形成了师徒间的利益共同体。在生活方面,徒弟和师傅住在一起,师傅对徒弟进行教育指导。可以说学徒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师傅家庭中的一员,部分学徒甚至娶了师傅的女儿。因此,师徒间的个人感情非常的浓厚。总而言之,这一时期的师徒关系充满了温情:师傅传授学徒技艺,并照顾学徒的生活,学徒对师傅忠诚与尊重。尽管免不了会产生一些矛盾,但在师徒间经济利益和情感联系的基础上,早期学徒制下的师徒关系仍然以和谐合作为主。

师傅与徒弟一起工作

国家干预的行会学徒制

进入16世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英国的学徒制开始走向国家干预的行会学徒制阶段。1563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为了统一管理学徒制,改善英格兰手工技艺训练的质量,颁布了《工匠法》(Statute of Artificers),其中规定:(1)只有完成了学徒制并年满24岁才可以从业;(2)学徒和师傅之间必须签署书面契约;(3)只有城市里的师傅才有收学徒的权利;(4)只有不是工人、农民的城市自由民子弟才能有资格当徒弟;(5)只有在徒弟的监护人拥有一定财产的前提下才允许其孩子当学徒;(6)学徒年限一律定为7年;(7)师傅每带3个徒弟可雇佣一个工匠,超过此限度后,每增加一个学徒可多雇佣一个工匠。《工匠法》正式把学徒制确定为一种正规的教学方式,标志着学徒制由行业规范走向了国家法制。此后,1601年,女王又颁布了《济贫法》(Poor Law),要求治安法官以教区为单位,将适龄的流浪者送去各个手工业行业做学徒,从而规定了“教区学徒制”,这就产生了两种学徒:自愿学徒和强制学徒。英国学徒制朝着公共性质的方向演变。

英国政府之所以选择在这一时期介入学徒制,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随着“圈地运动”、瘟疫饥荒及商贸动荡等天灾人祸持续出现,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求生存。加之城市人口本身增长过快,超过了城市的经济吸纳能力,这就造成了大量的城市游民,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隐患。另一方面,城市人口的增长,也增加了对手工业产品的需求,一些师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开始违反行会的学徒制管理规定,大量招收学徒作为廉价劳动力。行会中既得利益集团还设法阻止学徒晋升为师傅,成为新的行会成员,使得这一时期的师徒纠纷愈演愈烈。面对大量流动人口造成的社会动荡以及师徒矛盾引发的对抗,英国社会处于一种稳定状态。因此,英国的学徒制,客观上需要有更高层次的、超越行会的国家制度来保障和规范。

通过颁布《工匠法》和《济贫法》,英国的学徒制度从原先由行会治理下运行演变为以国家、行会和家庭多重模式的监督管理,政府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学徒、工匠、师傅三者间的关系,使得英国的学徒制得以延续。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近代早期的英国学徒制开始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学徒的流动性加大。早期,在行会的监管下,学徒必须在师傅培训下学满7年才能外出实习。然而,到了16世纪中期以后,大多数学徒在学期未满前就离开了师傅。据本•阿莫斯记载,一位伦敦鞋匠学徒本杰明•班斯学了三年后就离开了师傅,因为他已经熟练地掌握了这门手艺。一位布里斯托尔的编织学徒约翰•梅斯学了三年离开师傅到乡村谋生去了。这些学徒之所以离开师傅,部分原因就在于从经济利益角度考量,在已掌握相关技艺的前提下,脱离师傅的监管,能够更好的为自身谋取利益。

其次,由于《工匠法》的颁布,学徒制上升到国家监督管理后,行会在其中的监督指导作用锐减。然而来自国家的监管并没有像过去行会那样认真地实施,一些师傅仍然超负荷地使用学徒,把他们当成了事实上的廉价劳动力,技艺反而没有真正的传授。而且教区学徒制大多是强迫流浪者跟随师傅学艺,而这些流浪者又多出自社会底层,好吃懒做者多,道德状况不佳,这就加剧了师徒关系的紧张。

总而言之,近代早期,由于英国社会经济、文化上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学徒制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原本以个人感情为纽带的师徒关系逐渐演变为纯粹的雇佣关系,学徒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师徒间的纠纷也愈发激烈。

在17世纪英国一些城市的法庭案卷中,涉及师徒关系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师徒矛盾的激化。在这些案件中,徒弟诉讼理由常是师傅虐待他们,不给他们提供技艺上的指导,没有提供足够的衣食等。1627年,木匠公会学徒伊拉斯谟•桑德起诉行东查姆勃兰德,说他虐待自己,对其拳打脚踢,有好几位邻居可以作证,因而要求解除合同。相反,师傅则指责学徒逃跑、酗酒、怠工。来自诺森伯兰郡、达尔姆郡和纽卡斯尔等地的诉讼案件显示,在行东诉学徒案中,学徒擅自出走占四分之三。从这些诉讼中,我们不难发现,早先师徒之间的那种亲密关系已经出现了裂痕,部分师徒间的关系甚至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

中世纪手工作坊

但总的来说,国家干预下的行会学徒制有效地解决了当时英国学徒制领域中的利益纠葛。在学徒制问题上,英国政府在长时间里秉持着控制与保护的政策。一方面政府需要打压由学徒引发的社会动乱,另一方面由于家长制主义的影响,国家也要加强对学徒进行保护和管理。根据1563年的《工匠法》规定,行东招收学徒必须签订相应的契约合同,并送交市政府备案。而在发生矛盾时,市政法庭也会依法受理相关案件。这与同时期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如在德国、法国等地区,国家将师傅收取学徒视为私人事务,并不加以干涉。可以说,正是英国政府在近代早期对学徒制的监管,才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师徒间的利益关系,使技艺得到了有效的传承,维护了传统的学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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