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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6访民被控敲诈:上访时收“食宿补贴”,敲诈对象不明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实习生 樊蓉
2016-10-22 12: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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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沙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六名被告人均为沙河市正招村村民,他们被控到北京非法上访滋事,在沙河市接访人员接劝返时,趁机索要钱财。10月17日,该案在沙河市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该案被告人之一李增国的代理律师王建欣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当时李增国等人给沙河市接访人员打了收款条,名目为食宿补贴、误工费。涉案钱款最终由正招村村委会承担,并有村委会的书面证明。本案中,这些收款条成了检方指控李增国等人敲诈勒索的证据。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起诉书并未明确说明被害人是谁,只是在陈述案情时,提及被告人在北京或欲去北京上访,被劝返时趁机索要车费、饭费等费用,不然不回去,劝返人员怕他们造成不良影响无奈给钱。

王建欣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敲诈对象的模糊性。“被敲诈的是街道办事处,还是村委会,还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受到要挟,到现在都不清楚。”

食宿补贴、误工费被指敲诈

访民敲诈勒索案频现报端,这一次,被控敲诈的是河北沙河市六名访民。

沙河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沙河市桥西街道办事处正招村的李增国、侯英仓、侯孟岐、马晓敏、李彩云、邓书香等人多次进京上访。在此期间,沙河市接访人员前往接访时,被他们趁机索要钱财。

例如,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李增国、侯英仓等人到北京上访,沙河市接访人员当日赶到北京,并在北京河北省接访中心开滦宾馆开展劝访工作。李增国等人坚持不回去,并让接访人员管他们吃饭。最终,为避免访民在在北京滋事造成恶劣影响,接访人员无奈拿出4500元给李增国等人,拿到钱款后李增国等人返回沙河。

起诉书显示,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底,李增国等被告人5次进京上访或欲进京上访,均受到接访人员协商劝访,并在接访人员解决“路费、饭费、误工费”后暂时息访。

从2015年10月21日起,涉案的六名访民先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而在此前,该六名被告人均有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的经历。

李增国的代理律师王建欣向澎湃新闻表示,他认为李增国等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王建欣说:“当时给钱的时候接访人员都是上报了领导的,收款条上写的就是食宿补贴、误工费。”

他还表示,目前检方认定的证人证言,均是正招村村委会和桥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单方陈述。

澎湃新闻注意到,起诉书最后列出书证、人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的清单,书证包括证明材料、收款条、训诫书等。

起诉书中被敲诈对象未明确

本案起诉书中,受害人即被敲诈勒索对象并不明确。

起诉书显示,沙河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是谁被敲诈,起诉书并未明确说明,只是在陈述案情时提及钱款由沙河市接访人员朱志敏、张现红等人支付。

律师王建欣称,本案涉案的款项最终由正招村村委会承担,检方在法庭上出示了村委会的书面证明。

王建欣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敲诈对象的模糊性。“被敲诈的是办事处,还是村委会,还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受到要挟,到现在都不清楚。”他认为,对于李增国这样的普通农民群众而言,政府和村委会是强势一方,是不可能成为被敲诈对象的。

近年来,访民因上访而被指控敲诈勒索的案例频频出现,被告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各地判决不一。此前,在澎湃新闻曾报道过的新疆农民王增营夫妇“敲诈勒索政府、法院案”中,法院并未支持检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而是判王增营夫妇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王增营夫妇一案中,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进京非正常上访要求满足其非法诉求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中的威胁、要挟方法。而且,国家机关也不存在因恐惧而交付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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