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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李某介绍卖淫案开庭:以为在抢生意

张思佳​/@京华时报
2016-10-28 16:24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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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10月28日消息,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中涉事男子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一案在朝阳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公诉人在庭后接受了京华时报记者采访。公诉人称,庭审中李某某承认以发招嫖小卡片介绍卖淫为业,因误以为视频中女子“弯弯”是抢生意的卖淫女才发生拖拽事件。庭审持续半小时,并未当庭宣判。

该案公诉人,朝阳检察院检察官刘叶青介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庭审持续半小时,李某某当庭认罪,检察机关建议量刑1至3年。

公诉人介绍,检察机关对这个案件最直接的了解,就是对案卷证据的审查,通过审查,现能查明的事实是,李某是一个专门在酒店周围发招嫖小卡片,介绍他人卖淫并以为为业的社会人员。有招嫖需求的房客如果拨打小卡片上的电话,李某某就会介绍自己认识的卖淫女前去卖淫,然后从嫖资中抽取一定提成。

“李某某以发小卡片招嫖为业,同行中也存在竞争”。公诉人介绍说,李某某经常通过一些比如“蹭卡”的手段进入到酒店内部,李某某也有一种排除他人“竞争”的意识。在拖拽事件发生当天,视频中的女子在找房卡进入房间的过程中,李某误认为该女子是一名卖淫女,以为该女子和他一样,是蹭卡进入酒店,“李某某看这个女子又不是经他认识、介绍的,他就以为这是别人在抢他的生意”。

在公诉人的提讯中,李某供述称,当时看到视频中女子站在一个房间门口找房卡,他走上前问这个女子叫什么,来干什么的,这个女孩一紧张害怕,就更找不到房卡了。这种情况下,李某某就更加确信这不是一个房客,紧接着就发生了拖拽行为。

今年4月3日,北京和颐酒店,微博昵称为“弯弯_2016”的网友被李某某跟踪,强行拖拽。 视频截图

公诉人表示,她非常理解社会公众对拖拽事件本身的关注,这个案件中,介绍卖淫才是李某真正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和事实,李某对视频中女子的拖拽行为对整个社会来讲,不是一个常态而是偶发性事件,一方面提醒大家没有必要因为这个事件过分紧张,另一个方面,提醒大家增强自我的安全防范意识。工商等负有行政检查职责的机关,也应该加强对酒店行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酒店环境的安全。

释疑:拖拽行为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大家在网上曝光的视频中可以看到,李某某对该女子的拖拽行为很野蛮,这个行为最容易让人有疑问,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人解释说,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法治社会,刑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罪刑法定,也就是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审查在案证据材料,第一,无法证明李某某具有伤害该女子的故意或是预谋,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责任形式必须是故意。

再有,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女子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后果,而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出现被伤害人轻伤或是以上的后果,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也需要有一人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的后果,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才能构成此罪。所以,无法用刑法来评价拖拽这一行为本身。

公诉人表示,虽然从法律上讲,拖拽行为和介绍卖淫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和事实,但正是这个拖拽行为提供了线索让我们查找道路真正构成犯罪的行为。(本文原题为《“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李某介绍卖淫案开庭:误把“弯弯”当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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