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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嫌犯受审,检方:无法用刑法评价拖拽行为

唐宁/法制晚报
2016-10-28 15:5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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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女子遇袭案涉事男子。

法制晚报讯 今天上午,和颐酒店陌生男子拖拽女子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男子李某某上午在朝阳法院受审,据了解,此案因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庭后,朝阳检察院检察官刘叶青就此案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采访。

据刘叶青检察官介绍,今天上午的庭审持续了半个小时,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和供述的情况、在案证据等等,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

“在此案审理的过程中,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审理的过程,李某某都是认罪的,而且他的认罪态度特别好。”刘叶青检察官说,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李某某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公诉机关对李某某建议量刑在1年至3年。

针对于公众关注的系列问题,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刘叶青也做了简单的回应。

法晚:事发当时,到底是一个怎样的过程?

刘叶青:根据提审李某某以及今日李某某的庭审供述,我们了解到,李某实际上是一个专门在酒店周围发招嫖小卡片,介绍他人卖淫,并以此为生的社会人员。有招嫖需求的房客,如果拨打小卡片上的电话,李某某就会介绍自己认识的卖淫女前去卖淫,然后从嫖资中抽取一定的提成,也正因如此,李某某经常通过一些比如蹭卡的手段进入到酒店内部。

当李某以这种方式进入和颐酒店内时,他发现视频中的女子在找房卡进入房间,但始终没有找到,于是李某某便认为该女子是跟他从事相同职业的团伙。但他并不认识她,于是李某某向其大声询问,“你叫什么?来干什么?”,而这时,女孩一害怕就更找不到房卡了,因此李某某本能地反应到她可能是“竞争对手”的人,出于一种排他心理,李某某对其进行了如视频上显示的拖拽行为。

法晚:起诉书内容为何没有关于“和颐酒店”事件的指控,而只是以组织卖淫罪起诉?

刘叶青:大家对此案最直接的了解,是看到了网上曝光的拖拽视频,而作为一名公诉人,我们对这个案件最直接的了解,就是对案卷证据的审查。

通过审查,我们掌握并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李某某对受害当事女子弯弯有非常野蛮的拖拽行为。很多人会有疑问,为何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我想解释的是,我国《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实际上就是罪刑法定,《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规定是要有在案证据显示受害人一方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后果,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也需要有1人轻伤或2人轻微伤的后果,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才构成此罪。

因此,我们无法用刑法来评价拖拽这一行为本身。因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具有伤害该女子的故意或者蓄谋,亦无法证明该女子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轻伤后果。

而对于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从法律上来讲,拖拽行为和介绍卖淫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和事实,但正是这个拖拽行为提供了线索,让我们查找到了他真正构成犯罪的行为。

法晚:拖拽行为是否能够成为介绍卖淫的加重情节?

刘叶青:罪刑法定,公诉机关在量刑时也是如此,我国《刑法》第359条对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做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是不包含“和颐酒店拖拽事件”中所发生的事实及行为的。

法晚:李某某本人还有什么遗漏的罪行吗?

刘叶青:能够理解社会公众对于此事件本身的关注,因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身心创伤,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对于此事件,网络上也流传出各种版本的猜测和怀疑。作为检察官,从公诉人的角度来讲,公安机关的民警对于案件的侦查也非常的细致,大家所能想到的犯罪的可能,侦查机关在工作中都考虑到了,并且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有其他犯罪,或者大家理解的“更严重”的犯罪线索牵涉其中,侦查人员是不会漏查任何一个线索的。

李某某本身也只是一个20多岁的河南籍小伙,他此前没有前科,但在“和颐酒店”事件案发之后,李某某因发放小卡片扰乱社会环境先被警方行政拘留,而后,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发现了李某某的其他罪行,才转为刑事案件的。

法晚:和颐酒店在此事件中暴露出管理上的漏洞,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叶青:和颐酒店在此事件中的的确确暴露出他们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对此,我相信,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工商单位等负有行政检查职责的机关,抑或是行业协会等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对此事进行高度重视并处理,还公众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为人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其实关于这一点,我也看到了广大网友总结出的各种安全秘籍、宝典等,总结得非常好,我也进行了学习。回到此案来讲,介绍卖淫才是李某某真正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和事实,他拖拽这个女子的恶劣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不是一个常态,而是具有偶发性的,大家没有必要因此事过分紧张,同时也要增强自我的安全防范意识,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原题为《“和颐酒店”事件男子今日受审 拖拽女子因误认其为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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