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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想恢复就能恢复?立法:视被监护人意愿定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6-10-31 10:4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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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他们想恢复监护资格就能恢复吗?这或要看未成年人的“眼色”来确定了。

10月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而在草案一审稿中,监护资格的恢复则不需要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澎湃新闻还注意到,在“监护”一节中,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等方面也作了修改。

撤销监护资格,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草案一审稿第三十四条对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撤销作了规定,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和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监护人。

但是,在法院指定新监护人之前,如何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

据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作出其他临时监护安排。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回应,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父母欲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想恢复该怎么办?

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五条作出的规定是: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不过,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草案规定的几中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此外,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

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这意味着,只有父母才有资格申请恢复监护资格,且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才能可能实现恢复资格。

遗嘱监护不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草案一审稿对遗嘱监护作出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对此,有的代表、部门指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涵盖不了父母同时死亡的情况。

草案二审稿据此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近亲属纳入监护人范围

草案一审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作了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且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

据此,草案二审稿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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