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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近七旬初中门卫被指性侵女生,警方:调查取证无犯罪事实

澎湃新闻记者 李延兵 实习生梁晨
2016-11-01 19: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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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滁州中学学生苗苗(化名)的父亲廖先生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距女儿苗苗被学校门卫“性侵”一事已过去5个多月,他多次向学校、教育局和警方反映此事,始终没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目前,女儿苗苗仍待在家里,未回学校上课。11月1日,遂川县公安局大汾派出所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对家属提出的苗苗被门卫性侵一案,经警方调查取证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廖先生告诉澎湃新闻,苗苗是大汾镇某中学初一的学生,学校是寄宿制,每周回家一次。今年7月(暑假期间),他在外面听到“苗苗被强奸”的流言,遂打电话给学校校长古祥平询问此事,校长答复他称“是有这样一回事”。廖先生称,事发两个月后,他才知道女儿遭性侵。

一份学校出具的有廖先生签名、按了手印的访谈记录显示:2016年5月18日教师查寝后,苗苗把垃圾送到门卫室,门卫张某(年近70岁)将门栓上,让小英上床,脱她的衣服并摸她的身体。事后张某给了苗苗10元钱,张某和苗苗说,明晚再来给你200元。5月19日查寝后,苗苗再次来到门卫室,门卫张某脱光她的裤子并与之发生关系,最后未能与小英完成性行为。

笔录最后“初步处理意见”显示,“建议立即报警;在我们的职权范围内查办”,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

遂川县教育局一冯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份学校出具的访谈记录的真实性,并称事发后约一周(5月26日),涉事门卫已被学校开除。

11月1日,廖先生向澎湃新闻发来加盖有遂川县公安局印章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对苗苗2016年7月29日提出的被强奸一案,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落款时间为8月11日。

遂川县公安局大汾派出所负责人也告诉澎湃新闻,对家属提出的苗苗被门卫性侵一案,经警方调查取证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11月1日。遂川县教育局局长袁兴俊告诉澎湃新闻,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综治部门已在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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