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新华网:企业开除超生员工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新华网
2016-11-02 07:26
来源:澎湃新闻
舆论场 >
字号

全面二孩政策公布后,各地都在紧锣密鼓地修订有关超生的处罚条款。据《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其中,广东、海南、云南和贵州4省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直接开除。“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是否违法,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纪律处分界限模糊说不清

2015年新修订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注:即超生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确实存在“开除”一说。可对普通企业的员工,这里的“纪律处分”就很模糊了。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但其中不包括“超生”。那么,企业员工违法生育,企业到底能够作出哪些处分,企业能从这些处分中得到哪些补偿,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开除超生员工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劳动法》第2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015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判决,很有借鉴意义。当事人刘女士因超生遭公司辞退,事后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该案一审判决公司向刘女士支付近8万元赔偿金。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诉。刘女士最终拿到了判决的赔偿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违法生育二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它和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也就是说,员工超生,可以对其施行行政处罚,但劳动权是写入宪法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能将劳动权和计生问题进行捆绑。

当计划生育与劳动权冲突时如何解决?

劳动权是一项被写入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而作为一种政策,计划生育是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目的而采取的动态措施,正如我国现在放开二孩政策。网友AZX认为: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受到行政处罚,比如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以剥夺劳动权来进行惩罚是不妥的,有悖法理不说,亦非以人为本的做法——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先决条件,员工因超生被企业开除,孩子谁来养、家庭生活如何维持?

各地计生法规是否违反上位法?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地的方案,但地方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超生开除”这样的条文,有违法理嫌疑,应该考虑统一废止。

同时,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增强预防和监督。比如,普适政策应该全国统一,不给地方过多自由裁量权;立法机关要进行的适当性审查,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但要合法,不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还要合理。

观点

主题一:直接开除员工,是否太狠?

凯撒大地:就算针对要求更严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规超生的处分,一般情况下也只是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开除处分。在目前已经实施普遍二孩的情况下,企业员工一旦超生,直接顶格处罚开除处分,有点狠了!

香菇蘑菇:虽然放开二孩,但计划生育仍然是基本国策,只有对违法者严厉处罚,才能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

主题二:既然敢于超生,就应该承受相应后果?

思享:企业开除超生员工的做法,是出于经济成本考虑,认为女职工违法生育的行为导致其人力资源短缺、经济成本上升,企业的考虑无可厚非。

慢生活夫人:在低生育率已经成为大趋势的今天,企业开除超生员工的做法只会让生育率变得更低,最终会危害全社会,因此必须改变法律,规定超生不违法,企业不得制定任何规定来解除超生者的劳动合同才能给出有力保障。 

(原题为《企业开除超生员工是否违法?》)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