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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明确保护个人信息权,委员建议增加行政机关义务
11月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以及行政机关等相关人员的义务作出规定,加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力度。
相比草案一审稿,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草案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增加了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草案二审稿里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但没有明确定义什么叫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认为,上述规定还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但这些信息在被采集的时候可能是合法的。”杨震说,比如山东徐玉玉事件,其信息是山东教育考试院所收集,该行为是合法的,但收集后却没有做好保护工作,导致信息泄露。
杨震建议,在该条规定之后增加“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这一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可以合法的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但对信息安全负有责任,应采取措施避免信息被泄露。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则认为,还应对行政机关收集公民信息的行为加以规范。他建议,草案中可以增加“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公民信息,只能用于信息收集的既定目的”的规定,明确未经本人许可,其信息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且个人有权监督知道其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
“‘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建议修改为‘不得非法提供、公开个人信息,不得买卖个人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还指出,现在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但实际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被买卖的现象并不少见,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作出不得买卖个人信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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