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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食药安全领域“检方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春开庭

张淑秋/法制网
2016-11-03 15:5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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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诉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工商登记经营者韩某)、韩某龙、王某丽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法制网长春11月2日电,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进行销售,致使近10吨工业盐流向百姓餐桌,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11月1日,韩某某、王某某、韩某被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告上法庭,这是国内第一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从2014年8月起,韩某某等三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经营的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办案民警后来在其仓库内又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该盐取样后被送吉林省盐务管理局检测中心检测,结论为“该样品按GB/T5462-2003《工业盐》标准检测,符合工业盐标准,该样品无碘,不符合GB/T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不能流入食用盐市场。”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未查出碘。另外查明,吉林省全境为缺碘地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含碘量》的假冒食用盐,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属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5月11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韩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王某某、韩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诉前程序,于2016年6月11日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回函明确表示,同意将以原告身份向韩某某等三人提起诉讼。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做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11月1日9时30分,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经过原被告双方举证、辩论等法定程序后,审判长当庭宣判,要求三位被告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被告表示不上诉。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刘巾挥表示,为保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就该案依法支持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全国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题为《全国首例食药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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