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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谈民法总则草案:呵护老人孩子,弱群体需要强保护

郑博超/检察日报
2016-11-07 13:3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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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11月7日消息,在人民大会堂对我们最日常的生活进行顶层的法律设计。这句话约略可以说明民法典立法的深远意义。10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次提交大会审议。

老人和孩子,是一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何更好地维护老人和孩子的民事权益,既是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的一个修改重点,也成为与会人员审议乃至争议的焦点。

监护:最有利原则怎么实现

近年来多次被媒体披露的未成年人遭受亲人虐待甚至性侵的事件,以及事件背后暴露出的监护弊端,成为民法总则立法必须直面的问题。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对于监护制度进行了四处重要修改,涉及遗嘱监护、监护人范围、临时监护措施和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此次审议时,很多委员对二审稿监护条款的修改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围绕如何增强监护制度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落到实处,与会人员也纷纷建言献策。

对于认知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来说,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规定如何不被虚置,是很多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关注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只有一两岁的时候怎么根据他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以最有利于对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是对的,问题是由谁去确定什么是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全国人大代表林笑云提出。对此,王乃坤委员建议,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可以通过公证或者见证的方式订立书面协议确定。通过公证或者见证的方式来订立书面协议,既是对被监护人的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监护人所肩负职责的一种提示和尊重。

对于二审稿关于恢复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的规定,王明雯委员建议删除。“法条中规定的‘确有悔改情形’,怎么确认他确有悔改?”王明雯委员提出,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有难度的。另外,这一条增加了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况下来视情况恢复被撤销的监护人的资格。王明雯委员认为,很多被性侵的受到严重伤害的被监护人年龄都很小,他们没有办法作出很准确的判断,表达真实意愿,完全可能出现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的哭诉或者很简单的方法就能让被监护人改变态度的情况。

“什么是监护能力?”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草案很多条都提到了监护能力,就是说当未成年人或者失能的成年人,需要为他安排监护人的时候,是要考察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但什么是监护能力?监护能力怎么样来认定呢?监护职责是什么?法律中没有明确。“法律当中多次提到的权利、责任、能力,都是需要今后确定监护人的时候去明确的,但是草案里都没有明确。我希望对这些问题起码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否则法律的操作会带来很多的问题。”陈舒在发言中呼吁。

陈秀榕委员进一步提出,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应在民法总则当中进行规定,但是从制度框架上缺少国家监护、监督制度。为此陈秀榕委员建议设立国家监护制度和监护监督制度,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将身体障碍者和智力、体力衰退的老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6岁还是8岁:分歧背后显爱心

“6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吗?”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的时候,这个话题就被媒体炒成了热点。

同样,在一审的时候,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对6周岁儿童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提出疑问,有些与会人员建议修改为8周岁。二审稿虽然暂未修改,但就未修改的理由专门进行了汇报。

二审时,与会人员对于是否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仍然有很大分歧。姒健敏委员对于6岁的设定表示赞成。他认为,按照正常的发育,5岁以后小孩的大脑和神经系统从生理的角度上讲结构和功能已经是健全的,这是有生理学依据的。6岁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姒健敏特别强调:“只要是纯获利行为,我觉得没问题。”

也有很多委员坚持6岁的起点偏低了。方新、陈国令、苏泽林、王明雯等委员都持此种观点。方新委员认为,改为6岁体现我们的立法者观念比较超前,也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是我们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陈国令委员也表示,我国还有一半人口在农村,这些情况就决定了我国儿童教育成长的环境同欧美发达国家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实事求是地、科学地评估我国儿童现在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提高的程度。因此,苏泽林、王明雯等委员认为定为8岁更合适。

虽然对6岁还是8岁,与会人员的意见不一,但是在尊重国情、审慎研究上,与会人员的意见是一致的。沈跃跃副委员长提出根据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况和城乡地区差别,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人义务的履行作利弊分析,作进一步研究后提出一个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标准。任茂东委员也建议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实证研究论证报告,慎重考虑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问题。

更多话题指向老人孩子权益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期间,与会人员还就多个涉及老人和孩子的话题展开讨论,积极建言。

讲到户籍问题时,龚建明委员说,已出生的孩子,都应该上户籍。“第16条规定,胎儿就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今后只要孩子出生了就应该上户口。不应该因父母的过错而惩罚孩子。”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苏泽林委员建议把“性侵害”改为“人身侵害”。王明雯委员也同意把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都规定为自受害人年满18岁之日起计算。

民办学校和民办养老机构,一头连着孩子教育,一头连着养老。辜胜阻委员指出,“如果按照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来分类,民办教育就面临非常大的纠结。不仅是民办学校,还有民办医院。最近我们对民办养老院进行调查,也是面临很大的纠结。”

同样关注这个问题的吴恒委员说,“我认为总则第90条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即只要进入为公益目的的实体,出资人或者设立人的资产就不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全社会的……这是否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李连宁委员给出一条建议:关于非营利性法人,在第90条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为今后推动或吸引更多人来搞非营利事业,有一个余地和空间。

(原题为《民法总则草案二审聚集如何更好地呵护老人孩子:弱群体需要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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