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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通报网购纠纷案:被诉主体多为“专营店”“旗舰店”

徐隽/人民日报
2016-11-11 10: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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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11月11日消息,“双11”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数据显示,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增势明显,商品价格欺诈情况较为严重。

被诉主体多为“专营店”“旗舰店”

11月10日,北京二中院通报:2015年和今年前10个月,二中院辖区内先后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29件和212件。相较于2015年全年度,今年前十个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幅超过600%。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逐步由单一的商品质量纠纷,衍生到价格领域,出现了以价格欺诈为诉求,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案件。

二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国才介绍,价格欺诈类网购纠纷有明显的四类特点:从价格欺诈的时间看,某些网络购物平台所宣传的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因促销周期短,强度大,交易频繁,成为价格欺诈问题的高发期。从维权领域看,价格欺诈在网络购物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多发。从诉讼主体来看,维权主体仍多为职业打假人,被诉主体多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专营店”“旗舰店”或知名品牌自营网店。从诉讼结果上看,维权者胜诉率较高。维权者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规定,以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为由主张相应赔偿。

二中院法官张君介绍,网络购物中有三种常见的价格欺诈方式:一是虚构原价、专柜价等比价信息。二是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三是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

价格欺诈将面临三倍赔偿

“价格欺诈行为既属于行政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又属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进行三倍赔偿的‘欺诈行为’。商家一旦进行价格欺诈,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承担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二中院法官周维说。

当前,网络商品信息众多,更替频繁,监管难度较大。“网络购物方式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了海量的参考信息,也为网络商品经营者标注商品信息、修改商品信息提供了便利。在商品信息众多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价格监管部门的执法面临挑战,这为不法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提供了条件。”王国才说。

“网络购物环境中的价格欺诈具有隐蔽性,经营者因价格欺诈所带来的风险和收益不成比例,通过价格欺诈所获取的利益高于可能发生的违法成本,使得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多发。”张君说。

周维建议网络商品经营者谨慎标注“原价”“柜台价”“一口价”等划线价格,注意留存降价前的交易价格信息,以证明“原价”等的价格信息具有明确的来源依据。在标注优惠折价信息时,应细致计算优惠幅度,以避免因误算而造成的被诉风险。

对网络交易平台,张君建议:提高店铺准入门槛,健全入驻店铺的商品价格审核及惩戒机制。在交易平台的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所推荐的商品价格、宣传的促销范围,应与商品经营者的店铺内展示的一致。规范标价软件等平台软件的应用,避免出现错标或强制性标价的情况。

(原题为《“双11”,别让打折蒙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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