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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代表打人案久难决,是换届选举不和谐音符

朱昌俊/光明网
2016-11-16 16:02
来源:澎湃新闻
舆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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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陕西西安临潼区“一名区人大代表故意殴打村民致轻伤一级”一事,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栎阳派出所负责人11月15日告诉媒体,该案已转为刑事案件,自10月9日向区人大常委会申请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至今未获答复。11月15日,临潼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孙姓主任向媒体证实,警方已递交相关材料,处理办法还在研究中。

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就此而言,尽管作为区人大代表的张华打人一事已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但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前,公安机关向当地人大常委会予以申请,的确是履行相关程序的要求。
然而问题在于,从申请距今已过去一月有余,公安机关却仍未得到明确答复,到底卡在了哪个环节?临潼区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派出所提交的材料不全,所以暂不能批复。但这么长时间过去,到底是派出所材料补充太慢,还是另有隐情,耐人寻味。

类似的地方人大代表涉案,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面临掣肘的现象,其实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与拘留人大代表需要向同级人大申请的规定有重要关系。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只是未了保障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不受影响,而并不意味着为人大代表设置了法律之外的豁免权。

事实上,为了防止这一规定在执行上所可能带来的弹性空间,相关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换言之,所谓的特别保护条款,也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被滥用。这起事件中,作为区人大代表的张华将村民殴打致伤,显然看不出是因其职务行为受到打击报复。那么,当地人大在审查上,如不能对事件的性质作出果断的裁决,导致司法程序迟迟难以有效启动,在一定程度就有“变相护犊”和“妨碍司法”之嫌,不仅给公众留下联想空间,对其自身公信力也只会有负面影响。

而从类似事件屡有出现来看,对于人大代表特殊保护条款的使用,相关法律应有更为细化和针对性的补充条款,并设置相应的权利补救程序,如公安机关面对同级人大久拖不决的情形,是否有向上级人大予以申诉反馈的权利?

除此之外,此案中的一个细节不容忽视。被打村民自2010年起多次向上级纪检部门反映村主任张华侵占集体财产、贪污扶贫款但都无果。对于张华长期被举报一事,当地纪检部门是否有过介入调查,如果有,结果又是怎样?

当前正值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时,对于这样的事件,当地人大更应怀着实事求是的立场,对于公安机关的申请予以尽快答复,以营造良好的选举氛围。殊不知,在事关人大代表涉案的问题上,地方人大机关态度越模糊,越有损人大的权威。有问题人大代表涉案不可怕,试图回避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也是换届选举背景中最不和谐的音符。

(原题为《代表打人案久难决,是换届选举不和谐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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