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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强化惩戒“特殊老赖”:不履行裁判义务者晋职晋级受限

人民法院报
2016-11-26 18:4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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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部分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的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而是利用自身优势做起了特殊“老赖”。针对这一现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敦促特殊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公告》第二号,以强化涉特殊主体案件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该《公告》从特殊主体范围、惩戒措施和工作程序三个方面加以明确和规范。明确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道德模范、慈善类奖获得者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家出资企业、集体企业、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各类文明单位等单位义务主体。

《公告》规定,对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在法院通知履行义务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或未按规定要求提供财产报告令,且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除对其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外,还将对特殊主体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一律将其失信情况抄告其所在单位、同级组织、人事和纪委监察部门及道德模范、慈善类奖授予单位,并建议按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和对其在晋职晋级、荣誉获得等方面进行限制和禁止。对已列入失信名单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律将其失信情况抄告其所在委员会及选举单位,并建议不再作为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对已列入失信名单后获得的道德模范的被执行人,一律通知和建议授予单位予以撤销。对特殊主体为单位的被执行人,一律将其失信情况抄告其上级党委主管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同时抄告综合治理部门,并建议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范围,以及建议将其履行义务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对其所在单位发生债务以后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处理。审计结论将视情抄送纪委监察机关。

《公告》还明确了工作程序,对确定为特殊义务主体的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应同时向其进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风险告知,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今后我们要以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更加严厉的措施,强化对涉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力度,以此推动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大连中院执行局局长王远令表示。(原标题为《大连强化涉特殊主体案件被执行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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