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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遭妻子殴打申请保护令,央视评论:家暴面前不分男女
央视新闻12月4日消息,近日,北京门头沟的郭先生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家暴,到法院起诉离婚。因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立案。但郭先生要求法院禁止赵女士的家庭暴力,同时要求妻子在距离他住所、工作单位及经常出入场所200米以外活动。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起施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男性遭家暴的现象更易被忽视。《重庆晨报》曾报道,有公益机构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男性中,有80%的男性称受到过家庭暴力,夫妻间冷暴力是主流,其次就是较轻的被抓伤、抓头发之类。而英国内政部的一项统计则显示,家暴受害者中有40%是男性。这么多男性成为家暴的受害者,为什么很少有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解读:男性受害者应当勇敢发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往往表现为跟踪和报复受害人,报复的过程中又伴随着二次伤害。为了避免恶性循环,一旦报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可以被追究施暴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裁定,我国《刑法》也同时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罪名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夫妻间的施暴行为。由于男性一般较女性强壮,通常是施暴一方。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男性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许是男人碍于面子等原因,即便是遭遇了家暴,多以隐忍或是离婚来解决,北京此次针对男性当事人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则表明,这些男性受害者已经逐步打破沉默,开始使用法律进行维权了。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的一大亮点,其作用是为受害者提供事前预防性保护,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然而许多男性受害者碍于“脸面”始终未能主动加以适用,这造成了大量的隐藏家暴未能解决。
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许多涉及男性的犯罪均显示,固有的社会思维定式导致社会公众对男性被害人犯罪了解不足,重视不够。男性被猥亵、被家暴的案件,因为受害人羞于报案不仅未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去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罪的被害主体由“妇女”放宽至“他人”,本质上是将男性受害者划归至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这些法律的实施与修改说明立法者逐渐认识到了男性受害者案件的严重性与立法紧迫性。而更多的男性受害者应当勇敢发声,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施暴者应有的法律惩处。维护了自己,其实帮助的是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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